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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 菱傳媒

詐團自白免賠償被害人損失 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仍可減刑」


詐團自白免賠償被害人損失 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仍可減刑」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大法庭14日針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作成統一見解,定調詐團成員自白後,僅繳回個人所得的報酬(沒拿到薪水免繳),就可獲得減刑。法務部對裁定表達遺憾,檢警也憂心大法庭替詐團背書,未來被告只要一律辯稱「沒拿到薪酬」,不用賠償被害人損失,即可輕鬆獲得減刑寬典。



《菱傳媒》4月間揭露,原本要用來重懲詐團的《詐危條例》,卻因法官見解保守,反而大開減刑後門。《詐危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立法目的原要詐團成員自白加上賠償「被害人全部損失」,才能減刑,未料到了多數法官眼中,卻變成為詐團僅繳交「自己所領取的報酬」,就可減刑。



最高法院刑三庭不認可這種說法,聲請大法庭統一見解,無奈鎩羽而歸。裁定14日出爐,確立第47條所指的「犯罪所得」,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倘行為人並未取得報酬,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在不用賠償被害人的情況下,也合於減輕其刑要件。



大法庭說明,這邊所指的「犯罪所得」,僅限於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包含因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被害人財物,及為了犯罪而取得之報酬在內)」,並不包含其他共犯或所屬犯罪組織所取得之犯罪所得;行為人「如」未實際取得報酬,則不用繳錢;裁定甚至敘明,本項減刑規定包含既遂與未遂犯在內。



舉例來說,一名詐欺犯面交取錢時當場被逮,只要自白犯罪,並稱詐團還沒給他薪水,依照大法庭的裁定意旨,他可在不用賠償被害人任何損失的情況下,輕鬆獲得減刑;又或是,一名詐欺犯尚未取得被害人贓款就被抓,觸犯詐欺未遂,只要自白也可拿到減刑優惠。



大法庭認為,減刑規定有寬嚴併濟作用,解釋上自不宜過苛,倘如把犯罪所得視為「被害金額」,如無犯罪所得亦應自動繳交,行為人恐因無力繳交,或被迫須提出自己合法之財產繳交,而放棄自白,除無助於鼓勵行為人自新及訴訟經濟,被害人亦無從取回分毫被騙財物。



大法庭質疑,犯罪所得如解釋為被害金額,則對於尚未報案、未被發現、已經報案的被害人案件,損害若要如何計算?一名共犯繳交被害人的全部損失金額後,其他共犯是否仍應繳交?如何避免超額繳交?這些情形皆造成實務運作困難,恐非適當。



但大法庭強調,法官給予減刑時,最好要先具體審酌行為人在詐欺集團中的主導或分工情節輕重、自動繳交財物所占被害金額比例、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的誠摯努力程度等情狀,再判決符合其罪責的刑度,並非不分情節一律減輕其刑二分之一,以免出現罪刑不相當的情形。



法務部14日回應,最高檢察署於大法庭言詞辯論時,已表達《詐危條例》第47條的減刑規定應採「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法官適用該規定時,必須從嚴且符合立法目的,但大法庭的裁定結果卻與立法目的相違,法務部深感遺憾。



法務部說明,《詐危條例》的立法理由明確揭示,詐團應繳還的犯罪所得金額,應以被告向被害人所取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準,而非指被告因詐欺犯罪而實際取得的個人所得。大法庭的見解,無異把減刑規定完全繫於被告片面供述,罔顧被害人實際受騙的金額是否獲得填補,背離立法初衷。



檢警也對此大表不滿,質疑大法庭裁定反而淪為詐團「交戰守則」教科書,未來車手一旦落網,為了避免麻煩,自白時將全部辯稱「尚未取得報酬」,不只無庸繳返分毫金錢,免賠償被害人,還可輕易且迅速獲得減刑,毋寧變相鼓勵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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