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哥小唱》死刑、勞役,外掛蹲屋…過猶不及
擔任大法官的最起碼條件就是堅守「三權分立」的司法獨立,既不可棄權,也不得越權。我把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制度,用大白話重述一下:立法權就是決定國家要做什麽,行政權就是代表國家去做,司法權就是裁定做得對不對。許宗力法庭甘於隨附行政權,是棄權行為;在許多案件上,配合特定集團利益,不惜違憲造法,更是越權行為,我們期待未來絕對不要再發生。(圖/取自網路)
作者/吳統雄(台灣民調創始人/法扶義工)
大法官人事案今日將表決,民意最關切的就是「實質廢死」的討論,立法院在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時,立委邀請被提名人與重大刑案被害家屬會談,有些人公開表態「當然願意」。到了會談前夕,被提名人卻出爾反爾,發表共同聲明婉謝受邀出席;民眾黨向被提名人發出問卷,竟然被總統府代全體被提名人,發聲明拒絕作答。
這個過程充分顯示了以下疑慮:司法是否能夠獨立?大法官被提名人的司法見解是否周延?是否有綜合歷史經驗與社會變遷的深度?
許宗力法庭「實質廢死」的最大爭議在於急於聽命、沒有配套。「廢死」并非無理,但不應該完全不顧人民對「平衡正義」的期待!
「廢死」後的最高刑責為可假釋之無期徒刑,經統計近年無期徒刑受刑人在監執行時間平均僅17.9年,顯然未達民意認可的起碼「平衡正義」。
廢死之前,應先訂定配套,死刑犯罪必須物理證據明確、但若「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可以改為「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
坊間都沒注意到,我國刑事處罰包括「勞役」,若死刑犯有免死優待,亦可研議併科「勞役」的可行性,也可對受害者家屬有象徵性彌補。
最長刑期17.9年?缺乏配套!
T 前大法官曾揭露:許宗力法庭為老闆效命而干擾憲法正義,包括多案:廢死、黨產、國改、前瞻、年改、能源、性平…。這種行為用禮貌詞彙是「過猶不及」、客觀詞彙是「奉命釋憲2.0」,下一屆必須避免。(請參見本專欄《要《奉命釋法 2.0》?還是要司法可預測性?》與《果然奉命釋法 2.0 只能避免豬仔大法官 3.0!》)
T 前大法官也以黨產案為例指出,現代法律的源起就在保護人民的生命與財產,許宗力卻利用院長職權,配合特定政治集團利益,作出可由行政權力剝奪人民財產的解釋。此案與「廢死」保障人權的本質相同,卻爲了政治而拋棄正義與獨立,作了相反的判決。
法國有個「蹲屋法」,即無家可歸的人進入非自用住宅超過48小時以上,可以擁有房屋的居住權。這個令人驚訝的「福利法案」其實有歷史的善意,但法國到2020年也發現從前的善意,經社會變遷,已經不再是善意,而必須調整。
美國有幾個州,曾經立法廢死,但發現反效果更大,結果現在又改回來,同時,廢死州一定有「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所以法律必須因應社會的實況而演變。
現代法律基本理念,我們是絕對支持的,如教化優先,微罪不舉…等,我們期待要創造「好人」的世界,但不能無視仍然有「壞人」的事實,所以「三振原則」「平衡正義」,也是法律必須保障的基本理念。
在觀察各死刑案時,另有一個額外的感觸,一些重大死刑級犯罪,有許多組織或人士,為加害人爭取權益。但我的法扶小組,由於專看小案、弱勢,才發現真正的弱勢,有可能被司法者歧視、被大眾忽視,你根本不知道他的存在。
「廢死」實為「慎死」 人權與政治考量
許宗力法庭「實質廢死」後,目前還有37名定讞死刑犯,各界分析,申請重審後全部可以免死。
廢死後第一個案例已經出爐,陳男縱火導致8人身亡,原判死刑,果然改判無期徒刑。8位無辜亡者的眾多家人,當然全部難以接受。
在許宗力法庭放出「廢死」風聲後,各級法院自然「超前部署」,劉男在2014年犯下性侵並虐殺退休陳姓女老師,10年來5度被判死,今年5月便依風向被改判無期徒刑,9月廢死釋憲後,最高法院確定劉男逃死、無期徒刑定讞。死者家屬10年等到這個結果,情何以堪?
「廢死」并非無理,有數十個理由,我們可以簡化為2個:第一、保障人權、避免冤獄。第二、呼籲非憲政國家,不要將死刑作為政治迫害的手段。
廢死來源主要是聯合國訂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一般簡稱《兩公約》。
《兩公約》的原文為「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其實並非完全「廢死」,而是強調要「慎死」,這是我們完全贊成的。
人類司法經驗早已發現「物證重於人證」,這種基於刑事鑑識與法醫學而判決的思想,還是我國南宋的宋慈所首倡的。現代科技發達,尤其DNA分析、數位足跡的發展,更能保障合理的高破案率,所以,凡是沒有物理證據的,都不應該判死刑。
最困難的是「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一詞,以許宗力法庭的定義,要許多條件都符合才算重大,現實不太可能成立,成為「實質廢死」。
就受害者與家屬方而言,是否應有更簡化的定義?譬如殺2人以上,或除了謀殺之外還包括性侵、或虐殺…是否算「重大」?
這就是大法官被提名人應該與當事人溝通,瞭解民意、表達見解的重大機會,結果卻拒絕參加。
研議併科「勞役」?或有多項正面功能
在「平衡正義」上,大法官被提名人也必須要表達,若廢死則是否必須有「不得假釋之無期徒刑」?
我國刑事處罰包括「勞役」,若死刑犯有免死優待,亦可研議併科「勞役」的可行性,其勞務所得,則作為對受害者家屬的民事賠償。
當然「勞役」與「廢死」一樣,也有避免作為政治迫害的顧慮,所以我國的「勞役」限制只有1年以內。
當前歐美國家,「勞役」經常不是懲罰,而是「志願」,就是在監獄裡工作,對身強力壯受刑人來說,比無所事事可能更好,有所寄託,也有可能培養一些終於可以自我肯定的技能。
在年齡、健康條件經醫師檢定核可之下,死刑犯若免死,但併科以「勞役」,且可延長時間,應該是可以討論的議題。
「刑期無刑」,要廢死,真正要的是消除死刑級犯罪,教化與勸善仍是我們優先的目標與方法。但正義的象徵是天平,犯罪行為仍然必須付出合理平衡的代價。
法國「蹲屋法」 過猶不及的歷史例證
法國有個「居住權」法案《Droit au logement opposable,DLO》,戲稱為「蹲屋法」,即無家可歸的人進入非自用住宅超過48小時以上,可以擁有房屋的居住權,且屋主在冬季不能將這些人驅離。
屋主想要拿回房子的居住權,只能尋求法律途徑,約需2~3年。如果屋主將這些人趕出去,自己會面臨罰金或牢獄之災。
幾乎外國人聽說後,都驚為惡法。認爲這是法律亂象,不能保障合法權利人,反而幫助不法行為,而且以後誰還要花錢買房子,不用努力工作了,強搶就好了啊!
這倒不是「惡法」,可稱為「過猶不及」的法律。因為法國歷史曾經有「貧富不均」「爲富不仁」「階級不能翻身」的情形,所以在大革命後訂了許多保護弱勢的法律。
如果以歷史全景觀察,凡是軍政皇朝一定貧富不均,法國人民反而是領先覺醒者,這也是法國成為最早發動民主革命、與立法強調平權國家的原因。唯萬事均有兩面性,對弱勢應有保障,但有的被過度保障者會變成好逸惡勞的懶人。
一種米養百種人,華人與猶太人,較願意忍氣吞聲、吃苦耐勞、努力賺錢的比例較高,結果變成一些偏激「仇富者」的對象。所以,最近有些華人順著國際法西斯復辟,跟著「盲目全盤反猶」,沒有意識海外華人也面臨相同困境。令人十分感嘆!
各福利國家,都逐漸出現:過去的「被迫弱勢」現象,有些逐漸演變成「主動躺平」。其實,臺灣也已發生,只是大家可能還沒注意到。
法國終於在2020年修改反霸屋法案,將驅逐蹲屋者的時間調降至72小時,但訴訟時間仍未知。
法律的基本思想不變,方法應與時俱進。譬如應保障人民居住權,但方法由允許蹲屋,改為社會住宅或中繼庇護所等。保障人民生命權,但方法除了廢死外,宜考慮平衡代價,以及以勞動重新喚醒生命意義等。
三權分立、司法獨立 不可棄權、不得越權。
明天將選擇下屆大法官,我們期待心存正義,獨立堅定者能夠承擔重任;但也不必放任求官求權者濫竽充數、甚至再淪為肥貓鷹犬。
被提名人中有幾位似也為「許宗力型」,即年輕時打點「進步形象」,一旦與利益集團有接觸,有求官求權的機會,立刻髮夾彎大變身。尤其諷刺的是,其中有被提名人過去經常以民間監督之名,要求大法官被提名人針對人民提問回答;而當自己成為被提名人,卻任由總統府代自己發言,拒絕回應在野黨問卷,也不願面對人民,參與溝通。
擔任大法官的最起碼條件就是堅守「三權分立」的司法獨立,既不可棄權,也不得越權。
我把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制度,用大白話重述一下:立法權就是決定國家要做什麽,行政權就是代表國家去做,司法權就是裁定做得對不對。
許多坊間談「三權分立」的文章都把行政權列第一,這是人類極長期人治經驗後的遺留意識。我們觀察第一個按照「三權分立」建立的國家:美國,她的首都華盛頓特區,也是第一個都市計畫的首都,十字形市中心是立法權所在的「國會」,象徵人民才是國家的中心!
許宗力法庭甘於隨附行政權,是棄權行為;在許多案件上,配合特定集團利益,不惜違憲造法,更是越權行為,我們期待未來絕對不要再發生。
吳統雄,臺灣民調創始人。世新大學資管系創系主任,曾任教於台清交與美國喬治亞理工等,是喬治亞理工Adoption Modeling 研究團隊首席。歷任聯合報系資訊中心副主任、神通機構高階主管、日商科技公司總經理,因創辦電腦統計民意調查而獲得國家金鼎獎。他是第一代民歌手,擔任過廣電主持人,發表過唱片,是資深公共評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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