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風聞奏事》國政會商並非院際調解 也非首次成局
2012年11月21日,馬英九總統推動年金改革事項聽取權責機關簡報及會商,是總統召集的院際「國政會商」。如今就媒體認為的「院際協調權」,或是賴總統所稱的「國政會商」,都不算是「首次」。但一次召集五個院都來會商,而且矛頭都指向立法院的在野黨,才的確是憲政史上的第一次。(圖/取自網路)
作者/桂宏誠
本月十日下午,賴總統邀集五院院長在總統府進行「國政會商」,媒體和論者皆認為此係總統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協調權」,並稱此次的成局乃為我國憲政史上的首例。本文要說明的是,「國政會商」並非依據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協調權」,且此次賴總統召集的「國政會商」也非憲政上的首例。
所謂總統的「院際協調權」,憲法學上又可稱為「權限爭議處理權」或「院際調解權」,皆是指憲法第四十四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的規定。而賴總統這次召集五院院長進行「國政會商」,僅含糊說明係「依據憲法賦予的權責」,有違政府機關表達權力意思時,理應會具體指出係依據憲法何者條文之基本要求。
如果賴總統是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所賦予的權責,但該條中有「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的規定,則係排除總統得進行院際會商解決的情形。老一輩憲法學者且擔任大法官多年的林紀東教授認為,憲法第五十七條已明定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各種方式,如施政報告、接受質詢、提請總統核可後的覆議等,即是憲法已定有解決這兩院爭執的程序;故而,行政院和立法院間就職權上的爭執,不屬於總統得進行院際會商解決的事項。
林紀東教授的見解還認為,其他涉及院際間權限爭議的解決,本也有聲請司法大法官解釋憲法的憲政制度可資解決。由此可知,總統行使院際協調權的空間甚小,且也僅具有政治協商的意義。何況,院際間未必真會發生屬於憲政制度上的爭執,總統的院際協調權也並非是個真能解決爭執的制度。
這次總統召集五院院長會商國政的情形,總統並未指出係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也未使用「院際協調權」或「院際調解權」的說法。既然如此,媒體報導賴總統召集的國政會商,乃我國憲政史上首次成局的「院際協商」,其實就是出自於穿鑿附會所給予的歷史評價。
2012年11月21日,馬英九總統曾召集行政院長陳冲、立法院長王金平及考試院長關中,就推動年金改革事項聽取權責機關簡報及會商,這當然也是總統召集的院際「國政會商」。因此,無論就媒體認為的「院際協調權」,或是賴總統所稱的「國政會商」,都不算是「首次」。但一次召集五個院都來會商,而且矛頭都指向立法院的在野黨,才的確是憲政史上的第一次。
(文章只屬作者觀點,不代表本網立場)
桂宏誠,公務人員高等三級考試及格,三進三出政府機關。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和中國文化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博士,校名都不怎麼政治正確。目前擔任生涯第一個工作機構民主文教基金會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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