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三讀通過 延至2031年正式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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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法》原預定在2025年4月底正式上路,但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法要求展延。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通過修正部分條文,條文指出,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等同於將分區圖作業期程延長6年,至2031年。另外,國民黨立委原要增訂32條之1農業權補償條文,則未入法。
據現行《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中央主管機關須照指定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並於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便不再適用,也就是2025年4月30日起,《國土計畫法》將全面實施。
不過,目前仍有桃園市、南投縣、雲林縣尚未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朝野立委便提出逾30個修法版本,希望能延長上路時間,待充分溝通後再行實施。
立法院會今天經過表決後,三讀通過修正法案,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就是在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條文指出,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嚴重地層下陷地區,以及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地區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若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須經過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另外,國土保育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劃設原則,除了應依照該國土功能分區的使用原則進行管制,也須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針對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建築用地及其強度等詳細項目,則應遵行土地使用管制事項的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若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責任編輯:許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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