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4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2年2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2年2月15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合庫四年到期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債券型「合庫四年到期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美元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自112年2月14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60%(含);投資於「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含)。
該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4年之當日(即到期日)止,該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並自成立日起90日後開放買回,買回費用為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並歸入基金資產。
「合庫四年到期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7
參、處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詹○○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及第1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前,未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進行評估並納入會議資料,且議案資料僅為一頁持股明細表,會中就部分董事之詢問及要求提示文件亦未提供及補充,列席之會計師及律師於討論及表決時均未離席,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及第11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47
一、預計112年2月15日生效:無。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貳、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合庫四年到期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生效案
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申報募集投資國內外之開放式債券型「合庫四年到期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面額等值新臺幣200億元整,新臺幣級別100億元、美元級別等值新臺幣100億元,由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基金保管機構,並以新臺幣及美元計價發行,自112年2月14日申報生效。該基金應於申報生效日起6個月內開始募集,自募集日起30天內至少募足最低淨發行總面額等值新臺幣3億元。
原則上,該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6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60%(含);投資於「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資產價值之60% (含)。
該基金之存續期間為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屆滿4年之當日(即到期日)止,該基金自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受益權單位之申購,並自成立日起90日後開放買回,買回費用為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2%並歸入基金資產。
「合庫四年到期美國投資等級企業債券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新臺幣200億元額度涉及資金之匯出入,合作金庫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應於募集前取具中央銀行同意函,始得募集該基金。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7
參、處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2月14日
二、受裁罰對象: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詹○○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行為時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及第11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2月2日董事會決議處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前,未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進行評估並納入會議資料,且議案資料僅為一頁持股明細表,會中就部分董事之詢問及要求提示文件亦未提供及補充,列席之會計師及律師於討論及表決時均未離席,核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5條及第11條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48萬元。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張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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