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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2 | 金管會

預告「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23條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第33條附表67、附表67-1修正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提升金融業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推動金融業揭露減碳資訊,爰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合稱金融業年報準則)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下稱金融業公說書準則)。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擴大金融業應揭露個別董事酬金之範圍條件:為提升金融業董事酬金資訊之透明度,及引導獲利公司與員工共享經營成果,促進董事酬金與員工薪資之合理性,爰修正金融業最近年度公司治理評鑑結果由原訂最後一級距擴大為屬最後「二個」級距者,及增訂金融業「最近年度稅後淨利增加達10%以上,惟非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年度薪資平均數卻未增加者」、「最近年度稅後損益衰退達10%且逾新臺幣500萬元,及平均每位董事酬金(不含兼任員工酬金)增加達10%且逾10萬元者」,應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揭露個別董事酬金。(金融業年報準則修正條文第10條及附表1-2、金融業公說書準則修正條文第10條及附表9)

二、增訂金融業應揭露溫室氣體減量基準年、減量目標、策略及行動計劃:增訂年報附表應於完成合併財務報告之溫室氣體盤查揭露年度同時揭露溫室氣體減量資訊,例如,資本額100億元以上之金融業應於114年揭露113年度之盤查資訊及當年度之減碳目標、策略及行動計畫,倘公司已提前完成合併財務報告之溫室氣體盤查,亦得以該較早年度為基準年。(修正金融業年報準則附表2-2-3、金融業公說書準則附表67-1)

三、修正原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之揭露附表:改以開放式表格以利增加金融業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之填報彈性。 (修正金融業年報準則附表2-2-3、金融業公說書準則附表67-1)

四、修正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附表:強化金融業揭露火災之件數、死傷情形等,以促進金融業提升消防安全管理。 (修正金融業年報準則附表2-2-2、金融業公說書準則附表67)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草案預告公告刊登公報之翌日起30日內,自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銀行局。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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