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1 | 金管會
台中商業銀行違反銀行法令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台中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對台中商業銀行檢查時發現,該行涉有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與未完善建立及落實執行相關招標之內部作業程序、未依內部規定評估授信戶往來情形等多項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且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及依銀行法第61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停止董事長王OO(下稱王董事長)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
一、受裁罰之對象: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董事長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
(一)金管會對該行檢查時發現,該行及子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經子公司)與特定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往來密切,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其中涉有租用航空器與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及未完善建立與辦理相關招標之內部作業程序、對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內部規定評估前揭相關企業之經濟實質關係與留存檢核紀錄,及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等多項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1、該行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之決策顯有不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該行為拓展海外業務,自109年起租用航空器,13個月租金總計達1.04億元,期間均未使用,租用航空器之必要性之決策顯欠妥當,及109年9月至110年9月租用高價公務車提供禮賓接送服務,每月租金82萬元,租賃期間僅有2次客戶申請體驗,明顯不符成本效益。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特定授信戶廣告費收入主要來自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例如:保經子公司107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占該授信戶營收之90.5%、該行110年及111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約占該行當年度廣告費支出之50%),且該行及保經子公司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惟該行對該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該行內部規定評估經濟實質關係及留存檢核紀錄,以利後續交易之控管。
(2)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致保經子公司租用航空器之評估、租用公務車之招標與使用管理及招待所續租使用與留存紀錄等作業,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3)該行辦理租用高價公務車之招標時,未落實執行限制性招標之內部規範,逕向前揭相關企業租用,及該行人員110年及111年出差國外,未落實出差費用報支規範。
3、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該行租用前揭航空器未完善建立招標相關比價等作業程序,致由前揭相關企業得標;未就高價公務車之調派與紀錄留存建立相關規範;及未就交際費報支金額之合理性建立相關控管機制。
(二)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停止王董事長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之處分:王董事長負責督導該行與保經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相關業務營運執行,應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亦應忠實執行職務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前揭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之決策不當,及未落實對經濟實質關係密切授信戶之控管等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顯示王董事長未善盡對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之督導及管理責任,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
四、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要求該行董事會就本案各項決策缺失確實檢討,有效強化公司治理。
(二)要求該行委託獨立專家對該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進行檢討,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提報董事會,確實辦理並持續追蹤改善。
(三)該行未能落實評估授信戶往來情形,要求該行檢討相關決策人員責任並落實檢視作業,及檢討相關內部規範,由稽核單位檢視改善情形後,提報董事會。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一、受裁罰之對象: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董事長
二、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三、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
(一)金管會對該行檢查時發現,該行及子公司台中銀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保經子公司)與特定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往來密切,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其中涉有租用航空器與高價公務車等交易決策不當及未完善建立與辦理相關招標之內部作業程序、對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內部規定評估前揭相關企業之經濟實質關係與留存檢核紀錄,及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等多項缺失。顯示該行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並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2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1、該行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之決策顯有不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該行為拓展海外業務,自109年起租用航空器,13個月租金總計達1.04億元,期間均未使用,租用航空器之必要性之決策顯欠妥當,及109年9月至110年9月租用高價公務車提供禮賓接送服務,每月租金82萬元,租賃期間僅有2次客戶申請體驗,明顯不符成本效益。
2、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特定授信戶廣告費收入主要來自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例如:保經子公司107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占該授信戶營收之90.5%、該行110年及111年支付該授信戶之廣告費,約占該行當年度廣告費支出之50%),且該行及保經子公司支付該授信戶及其相關企業廣告費及航空器、公務車與招待所之租金總計已逾10億元,惟該行對該授信戶辦理授信時,未依該行內部規定評估經濟實質關係及留存檢核紀錄,以利後續交易之控管。
(2)該行未落實督導保經子公司,致保經子公司租用航空器之評估、租用公務車之招標與使用管理及招待所續租使用與留存紀錄等作業,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3)該行辦理租用高價公務車之招標時,未落實執行限制性招標之內部規範,逕向前揭相關企業租用,及該行人員110年及111年出差國外,未落實出差費用報支規範。
3、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該行租用前揭航空器未完善建立招標相關比價等作業程序,致由前揭相關企業得標;未就高價公務車之調派與紀錄留存建立相關規範;及未就交際費報支金額之合理性建立相關控管機制。
(二)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停止王董事長執行董事職務3個月之處分:王董事長負責督導該行與保經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相關業務營運執行,應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亦應忠實執行職務及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前揭租用航空器及高價公務車之決策不當,及未落實對經濟實質關係密切授信戶之控管等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顯示王董事長未善盡對該行及保經子公司之督導及管理責任,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
四、其他監理要求事項:
(一)要求該行董事會就本案各項決策缺失確實檢討,有效強化公司治理。
(二)要求該行委託獨立專家對該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進行檢討,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提報董事會,確實辦理並持續追蹤改善。
(三)該行未能落實評估授信戶往來情形,要求該行檢討相關決策人員責任並落實檢視作業,及檢討相關內部規範,由稽核單位檢視改善情形後,提報董事會。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8968-96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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