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7 | 金管會
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違規處分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通過對時間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間投顧)及相關人員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經查時間投顧總經理違反不得兼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之規定、公司未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未指派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公司內部控制度設計及執行未具有效性之情事,且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顯已影響公司業務之正常執行。
金管會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時間投顧及相關人員分別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3年2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時間投顧及總經理李○○、王○○、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0條、第69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
(二) 違反事實理由:總經理李○○商請離職人員王○○登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實際全權委託投資決策由總經理李○○執行,時間投顧有未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未指派具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事實,總經理李○○實質兼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王○○同意他人使用自己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及吳○○顯未盡監督之責等違規情事。
(三)裁罰結果:
1、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核處時間投顧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依同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核處時間投顧警告。
2、人員部分:
(1)總經理李○○: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總經理李○○1年執行業務。
(2)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王○○6個月執行業務。
(3)時任全權委託部門主管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吳○○1個月執行業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4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時間投顧及相關人員分別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3年2月27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時間投顧及總經理李○○、王○○、吳○○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
(一)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0條、第69條、第103條、第104條、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第1項、第1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第10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3項。
(二) 違反事實理由:總經理李○○商請離職人員王○○登錄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實際全權委託投資決策由總經理李○○執行,時間投顧有未配置適足適任之業務人員、未指派具符合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事實,總經理李○○實質兼為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王○○同意他人使用自己業務人員名義執行業務,及吳○○顯未盡監督之責等違規情事。
(三)裁罰結果:
1、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1條第7款規定,核處時間投顧罰鍰新臺幣120萬元,及依同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核處時間投顧警告。
2、人員部分:
(1)總經理李○○: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總經理李○○1年執行業務。
(2)王○○: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王○○6個月執行業務。
(3)時任全權委託部門主管吳○○: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公司停止吳○○1個月執行業務。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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