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07 | 金管會
金管會持續放寬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前於109年8月7日訂定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針對資產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高資產客群,透過法規鬆綁,放寬銀行對高資產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希望藉此提升我國銀行商品研發能力,加速人才培育,厚植對客戶提供完整、客製化財富管理服務的根基,並讓臺灣客戶的資產能由臺灣的金融機構在地管理。金管會目前已核准中國信託、兆豐、上海、國泰世華、第一、合作金庫、瑞士銀行台北分行、玉山、台北富邦、元大、華南等11家銀行辦理。截至113年1月底,已有10家銀行開辦,經銀行審核通過成為高資產客戶者有7,328人,高資產客戶的管理資產規模(AUM)合計約為新臺幣8,808億元。
為鼓勵國際性大型銀行參與國內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將國際辦理財富管理之經驗引進我國,金管會已於112年12月12日修正該管理辦法,擴大引資攬才條款之適用對象,以持續推動整體產業之發展。
另該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銀行自金管會核准日起算3年為辦理期限,應於該辦理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金管會申請續辦。目前銀行經核准第一次續辦者,核准函仍載明續辦期限為3年,因此銀行於續辦期限屆滿前須再申請第二次續辦。考量屆時銀行申請第二次續辦時已辦理該業務逾五年半,累積相當辦理經驗,為兼顧監理需求及業者辦理業務之長期規畫,金管會對第二次續辦年限將予鬆綁,回歸一般業務監理,銀行嗣後無須再申請續辦。
金管會將持續關注本業務辦理情形,完善相關規定,並適時開放業務,以促進產業整體正向穩健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02) 8968-978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為鼓勵國際性大型銀行參與國內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將國際辦理財富管理之經驗引進我國,金管會已於112年12月12日修正該管理辦法,擴大引資攬才條款之適用對象,以持續推動整體產業之發展。
另該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銀行自金管會核准日起算3年為辦理期限,應於該辦理期限屆滿6個月前向金管會申請續辦。目前銀行經核准第一次續辦者,核准函仍載明續辦期限為3年,因此銀行於續辦期限屆滿前須再申請第二次續辦。考量屆時銀行申請第二次續辦時已辦理該業務逾五年半,累積相當辦理經驗,為兼顧監理需求及業者辦理業務之長期規畫,金管會對第二次續辦年限將予鬆綁,回歸一般業務監理,銀行嗣後無須再申請續辦。
金管會將持續關注本業務辦理情形,完善相關規定,並適時開放業務,以促進產業整體正向穩健發展。
聯絡單位:銀行局外國銀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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