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6 | 金管會
金管會將修正市場風險、交易對手信用評價調整及證券化暴險之資本計提規範
為強化本國銀行之損失吸收能力與國際接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參酌國際規範,近日將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下稱「計算方法說明」)有關市場風險、交易對手信用評價調整(Credit Valuation Adjustment,下稱CVA)及證券化暴險之資本計提規範,並考量銀行有調整系統及內部規範之需求,定於114年7月1日起實施。
依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危機後改革定案文件」(下稱改革定案文件),金管會前於112年12月7日修正發布計算方法說明,修正內容包括信用風險標準法、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法)、產出下限、作業風險及槓桿比率等規定,並定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以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架構。本次係修正改革定案文件之其他規定,包括市場風險、CVA及證券化暴險等資本計提規範,金管會前規劃併同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惟經參酌國際實施情形,及考量該等法規修正幅度較大,亦涉及複雜運算,爰針對市場風險、CVA及證券化暴險規範定於114年7月1日起實施,以利本國銀行進行系統及內部作業調整。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次:
一、市場風險:
(一) 明定銀行簿及交易簿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原則上禁止銀行簿及交易簿之間簿別移轉,以避免資本套利。
(二) 增訂(新)標準法之資本計提規範,提高加權風險性資產計算之風險敏感性,並將現行「標準法」修正名稱為「簡易標準法」,加重資本要求。修正後資本計提方法為(新)標準法、簡易標準法及內部模型法,其中採用內部模型法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為簡化中小型銀行之作業流程,明定符合下列條件之銀行應適用(新)標準法,其他未符合者原則應適用簡易標準法,或經金管會核准後使用(新)標準法:
1. 前一年底之個體資產總額達新臺幣2.5兆元以上者。
2. 過去三年底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名目本金之平均餘額達100億美元以上者。
3. 銀行或其母公司經指定為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或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者。
二、CVA:修正後資本計提方法分為基礎法(包含簡化版或完整版基礎法)及標準法,其中採用標準法者應經金管會核准。另明定銀行承作非集中結算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名目本金餘額未達新臺幣4兆元者,得設定其CVA風險應計提資本等於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應計提資本,無須再計算CVA風險應計提資本。
三、證券化:
(一)修正證券化交易之定義,係指標的資產池產生之現金流量須用以支付至少兩個風險等級的風險部位或分券,如資產池現金流在分配上係按比例分配給各分券、且無先後順序之證券化部位,則非屬「證券化暴險」,視為一般債券處理。
(二)修正後資本計提方法及適用順序為內部評等法、外部評等法及標準法,其中採用內部評等法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增加決定資本計提所使用之參數項目,提高計算方法之風險敏感性,使資本計提與證券化暴險所產生之風險相稱。
四、放寬批次信用保證案件之信用風險權數計算規定,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明定銀行辦理批次信用保證案件得適用20%風險權數之部分,由承保金額之一半提升至與保證成數相當,並配合信用風險標準法之盡職調查要求,定於114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前已請38家本國銀行以112年12月底個體資本適足率為基礎進行試算;依試算結果,法規修正前後全體銀行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僅微幅下降(下降幅度分別為0.04、0.04及0.05個百分點),槓桿比率無變動,整體而言,本次修正資本計提規範對本國銀行之影響有限。
資本適足率係外界衡量本國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之重要指標,金管會將持續參考BCBS所發布之各項國際規範及主要國家之作法,在兼顧與國際接軌及穩健可行的原則下,研議修正我國資本適足性相關規範。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依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 Ⅲ):危機後改革定案文件」(下稱改革定案文件),金管會前於112年12月7日修正發布計算方法說明,修正內容包括信用風險標準法、信用風險內部評等法(IRB法)、產出下限、作業風險及槓桿比率等規定,並定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以強化本國銀行之風險管理架構。本次係修正改革定案文件之其他規定,包括市場風險、CVA及證券化暴險等資本計提規範,金管會前規劃併同於114年1月1日起實施,惟經參酌國際實施情形,及考量該等法規修正幅度較大,亦涉及複雜運算,爰針對市場風險、CVA及證券化暴險規範定於114年7月1日起實施,以利本國銀行進行系統及內部作業調整。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次:
一、市場風險:
(一) 明定銀行簿及交易簿之範圍及認定標準,原則上禁止銀行簿及交易簿之間簿別移轉,以避免資本套利。
(二) 增訂(新)標準法之資本計提規範,提高加權風險性資產計算之風險敏感性,並將現行「標準法」修正名稱為「簡易標準法」,加重資本要求。修正後資本計提方法為(新)標準法、簡易標準法及內部模型法,其中採用內部模型法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 為簡化中小型銀行之作業流程,明定符合下列條件之銀行應適用(新)標準法,其他未符合者原則應適用簡易標準法,或經金管會核准後使用(新)標準法:
1. 前一年底之個體資產總額達新臺幣2.5兆元以上者。
2. 過去三年底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名目本金之平均餘額達100億美元以上者。
3. 銀行或其母公司經指定為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SIBs)或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者。
二、CVA:修正後資本計提方法分為基礎法(包含簡化版或完整版基礎法)及標準法,其中採用標準法者應經金管會核准。另明定銀行承作非集中結算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名目本金餘額未達新臺幣4兆元者,得設定其CVA風險應計提資本等於交易對手信用風險之應計提資本,無須再計算CVA風險應計提資本。
三、證券化:
(一)修正證券化交易之定義,係指標的資產池產生之現金流量須用以支付至少兩個風險等級的風險部位或分券,如資產池現金流在分配上係按比例分配給各分券、且無先後順序之證券化部位,則非屬「證券化暴險」,視為一般債券處理。
(二)修正後資本計提方法及適用順序為內部評等法、外部評等法及標準法,其中採用內部評等法應經金管會核准。
(三)增加決定資本計提所使用之參數項目,提高計算方法之風險敏感性,使資本計提與證券化暴險所產生之風險相稱。
四、放寬批次信用保證案件之信用風險權數計算規定,營造有利中小企業融資環境:明定銀行辦理批次信用保證案件得適用20%風險權數之部分,由承保金額之一半提升至與保證成數相當,並配合信用風險標準法之盡職調查要求,定於114年1月1日施行。
金管會前已請38家本國銀行以112年12月底個體資本適足率為基礎進行試算;依試算結果,法規修正前後全體銀行平均普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及資本適足率僅微幅下降(下降幅度分別為0.04、0.04及0.05個百分點),槓桿比率無變動,整體而言,本次修正資本計提規範對本國銀行之影響有限。
資本適足率係外界衡量本國銀行風險承受能力之重要指標,金管會將持續參考BCBS所發布之各項國際規範及主要國家之作法,在兼顧與國際接軌及穩健可行的原則下,研議修正我國資本適足性相關規範。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02)8968-965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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