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14 | 金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每日新聞(114年5月14日)
壹、公開發行公司等動態
一、預計114年5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6998)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906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 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暨114年2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068號函同意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4年5月9日一案,業經該會同意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9
四、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545)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20,000,000元一案,因該公司提出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14年5月14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5月14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846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0
肆、鴻朱數位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05月1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鴻朱數位有限公司(下稱鴻朱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3年10月間對鴻朱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鴻朱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對客戶審查措施有未訂定具體客觀之風險評估標準、對客戶洗錢風險之認定標準與本會規定不符、對客戶審查作業未完成即與客戶建立關係、未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客戶之資金來源及對客戶特殊交易目的未採合理措施確認等情事。
(二)對交易之持續監控有交易符合所定可疑交易態樣未觸發可疑交易警示、交易監控之態樣及交易門檻與客戶之風險等級無關聯以及未確實留存客戶風險評估結果之紀錄等情事。
(三)未依規申報大額通貨交易。
(四)未定期備份外部雲端資料庫,且未建立客戶個資保護之安全控管規範及稽核程序。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鴻朱公司新臺幣152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45
一、預計114年5月15日生效。
二、停止公開發行案件:無。
三、友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公司,證券代號6998)申請廢止前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1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1906號函同意申報生效之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000,000股,每股面額 10元,總額新臺幣50,000,000元,暨114年2月8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2068號函同意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4年5月9日一案,業經該會同意廢止在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129
四、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545)申報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2,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臺幣520,000,000元一案,因該公司提出之申報書件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業於114年5月14日自行補正,並將副本抄送相關單位,本案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2條第2項規定,自完成補正日重新起算,如無重大異常,預計屆滿12個營業日申報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楊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232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一、114年5月14日生效/核准:無。
二、自行補正案/停止申報生效案/解除申報生效案:無。
參、修正「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金管證投字第1140381846號)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90
肆、鴻朱數位有限公司違反洗錢防制法令處分案
一、處分時間:114年05月14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鴻朱數位有限公司(下稱鴻朱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本會於113年10月間對鴻朱公司進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專案檢查,發現下列缺失情事,顯示鴻朱公司核已違反洗錢防制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對客戶審查措施有未訂定具體客觀之風險評估標準、對客戶洗錢風險之認定標準與本會規定不符、對客戶審查作業未完成即與客戶建立關係、未採取合理措施瞭解客戶之資金來源及對客戶特殊交易目的未採合理措施確認等情事。
(二)對交易之持續監控有交易符合所定可疑交易態樣未觸發可疑交易警示、交易監控之態樣及交易門檻與客戶之風險等級無關聯以及未確實留存客戶風險評估結果之紀錄等情事。
(三)未依規申報大額通貨交易。
(四)未定期備份外部雲端資料庫,且未建立客戶個資保護之安全控管規範及稽核程序。
五、處分結果:依洗錢防制法第8條第5項、第10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處鴻朱公司新臺幣152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陳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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