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6 | 金管會
金管會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等規定,以利金融併購法規與實務接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為使相關法規更符合金融市場併購實務運作並健全市場秩序,參考國內外市場併購實務案例經驗,研提「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於114年7月31日召開公聽會聽取專家學者及金控業者寶貴意見,相關草案已完成法規預告,並經參酌外界相關意見後再次修正,將於近日完成法制作業程序進行發布。
預告期間專家學者考量董事會實務運作與公司治理程序,建議刪除原條文中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以及修正應備書件等意見,金管會均予參採,納入本次修正條文中。
金管會表示,上開法規修訂與整併政策之相關重點如下:
一、金控公司首次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以現金為對價,以避免股價波動影響股東權益。
二、首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須逾25%,回歸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控制性股權之定義。
三、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應提具之書件,修正為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計畫。
四、提供雙重槓桿比率(DLR)之調整期間,以符合併購作業實務。
五、引入審計委員會與獨立專家意見,以強化董事會決策過程。
六、公開收購條件在投資案未經許可前不得對外公布,以避免影響市場波動與股東權益。
七、經否准之申請案,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金控公司投資之管理規範自民國91年首次訂定以來,歷經多次沿革與修正,本次修正目的,主要是考量符合併購實務運作並減少整併過程中之不確定性,加速整併個案之完成,建構健全之併購環境。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預告期間專家學者考量董事會實務運作與公司治理程序,建議刪除原條文中有關金融控股公司(以下簡稱金控公司)首次投資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應取得被投資事業董事會不反對之決議」,以及修正應備書件等意見,金管會均予參採,納入本次修正條文中。
金管會表示,上開法規修訂與整併政策之相關重點如下:
一、金控公司首次投資公開發行公司應以現金為對價,以避免股價波動影響股東權益。
二、首次投資金融機構之持股比率須逾25%,回歸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控制性股權之定義。
三、首次投資金融機構應提具之書件,修正為提出具合理性及可行性計畫。
四、提供雙重槓桿比率(DLR)之調整期間,以符合併購作業實務。
五、引入審計委員會與獨立專家意見,以強化董事會決策過程。
六、公開收購條件在投資案未經許可前不得對外公布,以避免影響市場波動與股東權益。
七、經否准之申請案,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投資同一被投資事業。
金控公司投資之管理規範自民國91年首次訂定以來,歷經多次沿革與修正,本次修正目的,主要是考量符合併購實務運作並減少整併過程中之不確定性,加速整併個案之完成,建構健全之併購環境。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
聯絡電話:8968-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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