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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公平會

不禁止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與Refinitiv Parent Limited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7月1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年7月15日第1497次委員會議通過,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plc(下稱LSEG)擬與Refinitiv Parent Limited(下稱Refinitiv)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LSEG擬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對Refinitiv全部股份及控制權,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事業結合,Refinitiv於相關市場之全球市占率超過四分之一,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情形,由LSEG向該會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LSEG為國際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營運商,Refinitiv則為全球金融市場數據供應商。LSEG與Refinitiv從事之業務範圍橫跨指數授權、金融資訊(即時數據饋送、非即時數據饋送及桌面服務)、外匯指標、交易所數據、固定收益分析等產品或服務。LSEG與Refinitiv在部分市場區隔具有水平重疊關係或上、下游的垂直供應關係,因此公平會針對水平及垂直面向可能產生的競爭疑慮分別進行檢視。

在水平重疊的「指數授權」及「桌面服務」兩個市場區隔方面,公平會考量LSEG與Refinitiv於我國並非彼此最緊密的競爭對手,結合後不致大幅減低競爭壓力,且市場上仍有許多全球性的大型競爭對手,結合也不致改變相關市場之結構、增加市場集中度或競爭者間對稱性,尚無顯著的水平面向限制競爭效果。

在垂直面向的競爭疑慮部分,公平會發現LSEG與Refinitiv間具有下列的垂直關係:一、LSEG將「交易所數據」(上游)提供予Refinitiv及其他金融資訊業者(下游);二、LSEG將「富時羅素」指數(上游)授權予Refinitiv及其他金融資訊業者(下游);三、Refinitiv將匯率指標(上游)提供予LSEG及其他指數授權業者(下游);四、Refinitiv將「非即時數據饋送」之非即時定價數據(上游)提供予LSEG及其他提供固定收益分析產品之競爭對手(下游)。公平會經分析LSEG與Refinitiv結合後是否會藉由阻礙下游競爭對手取得關鍵性的投入,排除或封鎖競爭對手,並考量LSEG與Refinitiv之市場地位、上游投入要素占下游競爭對手經營成本之比重、競爭對手之反制能力、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所受歐洲金融法規與FRAND承諾之約束等因素,認為結合後LSEG與Refinitiv並無誘因或能力採取拒絕或差別供應之垂直封鎖策略。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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