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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公平會

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要注意什麼?!公平會告訴您!!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5月26日

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要注意什麼?!公平會告訴您!!

參加多層次傳銷除銷售商品賺取獎金外,亦可因為再推薦他人加入,建立多層級之銷售組織網,藉以領取多層級之銷售獎金,故實務運作亦有人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以增加團隊獎金的收入。但必須注意的是!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
公平會於109年6月赴貝殼銷費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獲該公司招募10位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調查後亦發現貝殼銷費公司於辦理6位傳銷商退出退貨,於計算退貨金額時扣除信用卡手續費,惟傳銷事業辦理傳銷商退出退貨,計算退款金額時,可以扣除的項目有因該項交易所給付之獎金、商品之價值減損及取回商品的運費,非屬前述法定扣除項目,即不得扣除,是貝殼銷費公司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於5月26日第1545次委員會議討論後,針對貝殼銷費公司前述2項違法,決議處20萬元罰鍰。該會並呼籲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時,應事先取得該傳銷商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書,於辦理退出退貨時亦應確實依照法律規定計算傳銷商退出退貨金額,以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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