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4 | 公平會
不禁止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與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2月24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0年2月24日第1528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金控公司)擬與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金控公司)及其從屬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富邦金控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日盛金控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50.01%至100%之股份,並控制日盛金控公司及其從屬事業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因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標準,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形,故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
本案參與結合事業均為金融事業,公平會在審議期間亦徵詢該等事業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公平會表示,富邦金控公司從屬事業營業項目主要為保險業及銀行業等,而日盛金控公司從屬事業營業項目主要為證券業及銀行業,另參與結合事業尚在期貨、證券投資顧問、創業投資及保險代理人等業務具有水平重疊關係,又保險代理人業務屬保險業下游銷售通路,因此亦具有上、下游垂直連結之關係,故公平會就本件事業結合申報案分別針對參與結合事業水平重疊部分及垂直連結部分進行分析。
在水平重疊部分,公平會指出本案所涉及的銀行、證券、期貨、證券投資顧問、創業投資、保險代理人等相關市場,市場參與者眾多,多屬低度集中市場結構,參與結合事業在各自所屬市場之市占率均有限。具體而言,對投資大眾、資金需求者或投保人等金融服務需求者而言,尚有眾多的潛在交易對象可供選擇,並無事證顯示參與結合之金融業者互為對方的最佳替代選項,另本案結合後,對於上述相關市場之市場集中度增加幅度有限、市場結構改變小,不致顯著增加共同行為之風險。
在垂直連結部分,公平會分析認為倘若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通路業者拒絕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或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業者拒絕供應保險商品予其他保險通路業者,由於上游保險業者及下游保險通路業者數量甚多,其他保險業者可選擇合作的對象不限於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通路業者,保險業者也可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或以直接通路銷售保險商品,反之,其他保險通路業者可選擇交易對象亦非只限於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業者。因此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有能力封鎖上游保險商品及下游保險銷售通路。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10年2月24日第1528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金控公司)擬與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金控公司)及其從屬事業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富邦金控公司擬以公開收購方式取得日盛金控公司全部已發行普通股50.01%至100%之股份,並控制日盛金控公司及其從屬事業之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因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標準,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之情形,故向公平會申報事業結合。
本案參與結合事業均為金融事業,公平會在審議期間亦徵詢該等事業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公平會表示,富邦金控公司從屬事業營業項目主要為保險業及銀行業等,而日盛金控公司從屬事業營業項目主要為證券業及銀行業,另參與結合事業尚在期貨、證券投資顧問、創業投資及保險代理人等業務具有水平重疊關係,又保險代理人業務屬保險業下游銷售通路,因此亦具有上、下游垂直連結之關係,故公平會就本件事業結合申報案分別針對參與結合事業水平重疊部分及垂直連結部分進行分析。
在水平重疊部分,公平會指出本案所涉及的銀行、證券、期貨、證券投資顧問、創業投資、保險代理人等相關市場,市場參與者眾多,多屬低度集中市場結構,參與結合事業在各自所屬市場之市占率均有限。具體而言,對投資大眾、資金需求者或投保人等金融服務需求者而言,尚有眾多的潛在交易對象可供選擇,並無事證顯示參與結合之金融業者互為對方的最佳替代選項,另本案結合後,對於上述相關市場之市場集中度增加幅度有限、市場結構改變小,不致顯著增加共同行為之風險。
在垂直連結部分,公平會分析認為倘若結合後,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通路業者拒絕銷售其他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或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業者拒絕供應保險商品予其他保險通路業者,由於上游保險業者及下游保險通路業者數量甚多,其他保險業者可選擇合作的對象不限於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通路業者,保險業者也可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或以直接通路銷售保險商品,反之,其他保險通路業者可選擇交易對象亦非只限於參與結合事業旗下保險業者。因此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有能力封鎖上游保險商品及下游保險銷售通路。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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