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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公平會

3家大腸癌藥廠是否違反公平法,公平會做出決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5月12日

3家大腸癌藥廠是否違反公平法,公平會做出決定

公平會接獲檢舉,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塚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藥廠就大腸癌用藥涉及聯合行為案,經昨(11)日第1542次委員會議通過,東洋公司及美時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
公平會指出,東洋公司的友復膠囊、大塚公司的優富多膠囊及美時公司的復癒膠囊均為納入健保給付的處方藥,且為同成分、同劑型、同劑量的「三同」藥品。東洋公司除了銷售自有的友復膠囊外,還分別與大塚公司的優富多膠囊、與美時公司的復癒膠囊簽署獨家經銷協議書。其中與大塚公司屬於一般垂直經銷代理行為,並未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規定;惟與美時公司之經銷協議,雖名為經銷,經公平會查證實則乃雙方合意使復癒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違反聯合行為禁制規定。
公平會表示,東洋公司與美時公司所產製的藥品均屬學名藥,具有替代性,彼此為具競爭關係的同一產銷階段事業。雙方於98年、102年、107年間透過簽署協議書的方式,約定東洋公司按期向美時公司支付一定金額的授權金,以取得美時公司復癒膠囊的獨家經銷權,同時限制美時公司不得在國內自行或經由他人販售該藥品。在此約定下,東洋公司每年皆依約給付授權金,但從不曾向美時公司下單購買或向醫院銷售復癒膠囊,因而使得美時公司的復癒膠囊近年來不曾在市場上被銷售。換言之,東洋公司與美時公司藉由前述獨家經銷條款之約定,相互約束彼此的事業活動,合意使復癒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為違法聯合行為的態樣而遭公平會開罰。
公平會指出,在全民健保制度下,依健保有關法規納入健保給付的藥品,其支付標準及調價作業均有健保法規規範,原則上並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但如果是具有競爭關係的藥廠間,利用藥品產業常存有經銷合作關係的特性,以簽訂經銷協議形式而實質從事限制事業參進市場的聯合行為者,即構成違法。東洋公司的友復膠囊與美時公司的復癒膠囊原來在相關市場上應有可競爭空間,但美時公司因為獨家經銷條款的限制,長期以來未在市場上參與競爭,最終使東洋公司得以在此三同藥品市場囊括並坐穩大約8成市占率。此一聯合行為除了限制彼此間競爭外,也剝奪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復癒膠囊參進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於藥品的選擇,甚或對健保藥價的調整不利,影響治療大腸癌藥品供需之市場功能。公平會經審酌後,依法分別裁處東洋公司2億2,000萬元及美時公司6,500萬元罰鍰。
公平會強調,不禁止各產業間的銷售合作關係,也瞭解藥廠間考量藥品銷售涉及行銷人員對藥品專業素養的要求,且為因應各國醫療體系、保險制度、法令規定等差異,要深入不同國家的藥品行銷管道實非易事,因此以簽訂協議的方式而為經銷合作,原屬藥品產業的常態或特性,本無可厚非,但如果是藉經銷合作的名義,以簽訂協議的方式進行利益交換,實際上讓收受利益的一方不進入市場參與競爭,進而影響該藥品市場供需功能,即構成違法,不可不慎。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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