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14 | 公平會
石化大廠長春樹脂收購信昌化工,公平會不禁止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10年7月14日
石化大廠長春樹脂收購信昌化工,公平會不禁止
公平會在110年7月14日第1552次委員會議通過,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樹脂)與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工)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長春樹脂擬取得信昌化工100%股份,且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長春樹脂及信昌化工均為石化產業中游基本原料或下游衍生物與化學品的廠商,因雙方均有生產苯酚及丙酮,此等產品為參與結合事業丙二酚、環己酮等產品的原料,故本結合兼具水平與垂直結合態樣。由於本結合所涉石化產品相關市場並無顯著參進障礙,苯酚及丙酮等原料仍有其他國內外供應商可供選擇,且下游客戶大多為具有抗衡力之國內上市櫃公司,結合後長春樹脂及信昌化工仍受市場競爭的拘束。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相關市場參進條件不因本結合而有改變,長春樹脂及信昌化工仍須面對市場既有國內外業者之競爭,難以透過投入封鎖及客戶封鎖手段,增加競爭對手成本,尤其石化產業產品價格亦受國際市場供需影響,結合後長春樹脂預期將可提升產能,滿足國內外市場需求,應具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石化大廠長春樹脂收購信昌化工,公平會不禁止
公平會在110年7月14日第1552次委員會議通過,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長春樹脂)與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信昌化工)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長春樹脂擬取得信昌化工100%股份,且控制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達到申報門檻,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長春樹脂及信昌化工均為石化產業中游基本原料或下游衍生物與化學品的廠商,因雙方均有生產苯酚及丙酮,此等產品為參與結合事業丙二酚、環己酮等產品的原料,故本結合兼具水平與垂直結合態樣。由於本結合所涉石化產品相關市場並無顯著參進障礙,苯酚及丙酮等原料仍有其他國內外供應商可供選擇,且下游客戶大多為具有抗衡力之國內上市櫃公司,結合後長春樹脂及信昌化工仍受市場競爭的拘束。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相關市場參進條件不因本結合而有改變,長春樹脂及信昌化工仍須面對市場既有國內外業者之競爭,難以透過投入封鎖及客戶封鎖手段,增加競爭對手成本,尤其石化產業產品價格亦受國際市場供需影響,結合後長春樹脂預期將可提升產能,滿足國內外市場需求,應具整體經濟利益。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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