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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6 | 公平會

究竟是傳銷獎金還是消費紅利點數,傳銷事業及上線傳銷商招募前應說清楚講明白!

公平會於111年7月6日第1606次委員會議通過,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麗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彭君、曾君於招募傳銷商時,未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1條規定,各處5萬元罰鍰。
公平會查悉,生麗公司於招募傳銷商之過程,下線傳銷商表示上線傳銷商未告知傳銷制度,生麗公司會員申請契約書雖載有「申請人於簽署本契約前已完全閱讀並充分明瞭生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事業手冊之內容」,但下線傳銷商未於上述契約書中簽名,難以證明生麗公司有就其事業手冊所載傳銷制度為有效告知,且上線傳銷商亦表示於下線加入生麗公司前,未向該下線說明生麗公司之傳銷制度等事項。因為此告知義務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明定課予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法定義務,生麗公司不得以傳銷商之上線未告知為由卸責,故認定生麗公司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並未告知傳銷制度等事項,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另經公平會調查,生麗公司之獎金制度設計是傳銷商自己購買商品即會產生獎金,故民眾被招募前,上線傳銷商應明確告知從事傳銷行為,避免民眾誤認是成為消費會員而獲有退佣或折扣,據上線傳銷商與下線傳銷商之對話,只提到「點數」、「退的金額」,完全沒有傳銷相關內容,可認上線傳銷商於招募下線傳銷商時未表明從事多層次傳銷,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1條規定。
公平會呼籲,傳銷事業及上線傳銷商依法應說明傳銷制度等法定事項、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以保障傳銷商之權益。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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