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鄰房屋打通使用,放寬自住房屋設籍認定!
房屋稅2.0新制從113年7月1日起上路,自住房屋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要件,考量民眾自住需要,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為維護納稅人居住權益並兼顧房屋稅合理負擔,財政部於114年3月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如符合其他自住要件,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自住房屋須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才能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為因應民眾自住需要,放寬設立戶籍認定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1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同時符合其他自住房屋要件,就可以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高市稅進一步說明,上述相鄰打通房屋如符合自住住家用稅率,房屋戶數認定,如果是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單獨建物所有權狀認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戶政機關編釘門牌號碼認定;無門牌號碼者,依可獨立使用認定房屋戶數。
高市稅舉例說明,本人、配偶個別所有相鄰2戶房屋(未成年子女無房屋),經打通使用,倘僅有配偶於其所有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2戶房屋都符合上述其他自住要件,均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這2戶房屋個別領有權狀,則該家戶自住房屋全國合計2戶。
高市稅特別提醒,相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如符合上述自住住家用房屋要件,房屋所有人務必要於114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稅捐分處申報,經核准後,今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才可以按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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