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 排放氮氧化物及VOCs超標將加重罰鍰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考量近年空氣品質季節特徵,及為落實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目標,環境部於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附表裁罰金額計算權重,主要針對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之前驅物)之排放違反規定,予以加重處罰。
因應設備元件洩漏VOCs管制值加嚴,產生裁罰過苛情形,故適度調整其裁罰程度;並針對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之燃料(如固體再生燃料,SRF)修正為一經查獲直接處分,呼籲公私場所妥善採取防制措施,共同為落實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116年)目標努力。
環境部強調,本次修正是為符合國人對於空氣品質改善的殷切需求,並因應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116年)目標,包括116年細懸浮微粒年平均濃度改善至13 μg/m3以下及全國臭氧八小時紅色警示站日數相較108年改善80%,故本次修正針對違規排放PM2.5及O3前驅物(NOx、VOCs)予以加重處罰。
因應近年(105至111年)空氣品質不良之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高濃度問題,易好發於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原於每年10月至翌年3月期間違規之加重處分,亦調整為每年9月至翌年5月;同時,為滿足空氣污染防制法明定裁罰上限新臺幣2,000萬元,違規涉及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至多可達200倍,呼籲公私場所依規定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切莫以身試法。
環境部表示,配合「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石化製程、揮發性有機液體之儲槽或裝載操作設施之設備元件VOCs洩漏管制值加嚴十倍將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次已修正為依其洩漏VOCs個數及濃度適度調整裁罰比例。
近年外界關注固體再生燃料(SRF)議題,亦針對已取得許可但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或來源不明之燃料,由原違規使用達一定量才處分,調整為經查獲使用即處分;另無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而逕行設置、變更或操作,亦明定不適用首次違規之減輕裁罰,以杜絕爭議,及強化空污防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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