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馬線未讓行人免罰 女駕駛被罰翻轉勝訴

廖女斑馬線未禮讓行人竟免罰,台中監理所上訴遭駁,距離差1.8公尺成關鍵。(示意圖/123RF)
[NOWnews今日新聞] 行人穿越線(俗稱斑馬線)前「未禮讓行人」竟然不用罰錢?台中一名廖姓女子去年在彰化北斗鎮行經路口時,被警方認定未禮讓行人而吃上6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還被要求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不過廖女不服提起訴訟,法院調閱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認定車頭與行人實際距離達4.8公尺,超過交通部規定的3公尺標準,裁定廖女並未違規,撤銷罰單。監理所不服上訴,但高等法院認為理由不合法,直接駁回,全案確定,廖女最終「翻盤勝訴」。
事件發生在2023年12月3日,廖女駕車行經彰化縣北斗鎮中華路與中正路交叉口,被北斗分局員警認定未在行人穿越道前暫停,違反「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規定,當場開出6000元罰單並記3點違規,還得參加道路安全講習。廖女認為並未違規,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勘驗警方提供的光碟後,計算出當時廖女的車輛與行人距離達4.8公尺,已超過交通部函釋的「一個車道寬度(3公尺)」標準。根據規定,若車頭尚未進入斑馬線、且距離行人超過3公尺,即不算違反「未禮讓行人」。雖然監理所強調廖女車輛持續逼近行人,可能造成危險,但法官認為車輛與行人本就同享路權,僅在距離不足時才構成違規,因此撤銷原處分。
然而,台中區監理所不服,認為廖女「未暫停就搶先通過」,甚至擠到左側車道,恐造成對向車輛危險,於是提出上訴。不過,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監理所的上訴內容僅是重複原審主張,並未提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具體理由,不符合法定要件,因此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全案確定。
此案凸顯「禮讓行人」取締標準的爭議。交通部早已明訂判斷依據,包括車頭是否進入斑馬線,以及是否保留一個車道寬度以上距離,才能認定駕駛是否違規。實務上,警方多以行車紀錄器畫面為依據,但本案卻因「距離差1.8公尺」成為勝負關鍵,也讓不少駕駛與行人對規範有更進一步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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