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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 台北市政府

醫療機構訂定掛號費,請務必揭示於明顯處

衛生福利部於113年3月4日公告(衛部醫字第1131660861號),停止適用99年6月21日公告之「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

掛號費屬行政費用,醫療機構調整其金額以適度反映經營成本應屬合理,惟為市民福祉考量,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籲請各醫療機構酌以樽節漲幅,避免市民因經濟負擔影響就醫意願。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再次提醒各醫療機構,請將「掛號費之收取標準」「揭示於機構明顯處」,確保民眾於掛號前即有清楚的資訊得以參考,以避免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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