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布114年度 美耐皿食品容器具抽驗結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為保護民眾使用市售食品容器具衛生安全,至臺北市量販店、餐具販售商店、五金百貨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等處進行抽驗,共計抽驗15件美耐皿類食品容器具,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惟其中1件美耐皿產品標示不符規定,名冊詳如附件。
此次專案共計抽驗15件食品容器具產品,包含美耐皿類材質之餐盤、碗、杯子、筷子、湯匙等,查核標示及依據「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檢驗溶出試驗,品質檢驗均符合規定,惟標示查核「407敦煌盤」1件標示耐熱溫度(攝氏120度)與本體刻印耐熱溫度(攝氏95度至-30度)不符,涉標示不實。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食品容器具標示若有不實之情形,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5條,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經查「407敦煌盤」來源為外縣市,已移請所轄衛生局查處。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美耐皿(Melamine)是三聚氰胺與甲醛聚合而成,其具有堅硬、不易破裂的特性,也因此常被用於製造廚房器皿或餐具,且美耐皿容器具應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北市衛生局提醒民眾,購買食品容器具或包裝時,應注意產品標示內容,選購標示完整之產品,並依標示說明正確使用,避免以美耐皿餐具盛裝過熱或酸性食品,並避免使用紫外線殺菌。建議使用海綿擦洗替代菜瓜布,以免留下刮痕而造成細菌孳生、變色,若有刮痕、霧化、缺口、破裂即不應再使用,應即更換新品,並儘量以不鏽鋼或瓷製餐具取代美耐皿餐具。
另呼籲製造業者,為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食品容器具產品相關資訊,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18日公告,自106年7月1日起製造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若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6條,清楚標示產品之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淨重或容量或數量、廠商電話與名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等,且須同時讓消費者知悉產品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使用等資訊,並明確告知使用該產品的注意事項,以利消費者正確使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4款規定「標示之字體,其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2毫米。」,食品容器具應於最小販售單位之外包裝或本體上進行標示並符合公告規定。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以如實提供消費者充分資訊。
民眾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079。有關食品容器具之相關稽查結果及管理規定,民眾可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站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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