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籲強制區徵重劃納社宅 國土署回應:不用修法就可辦
文/住展雜誌
為達成居住正義,OURs都市改革組織日前與立委召開記者會,呼籲中央修法,將「區徵、重劃與社宅政策結合」,以改善社宅興建土地供給不足、加速社宅數量增加。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日回應,社宅用地已採多元方式取得,目前正研擬整開區實施方案草案,並呼籲地方政府積極配合。
增加土地供給 已有法源明訂
OURs表示,目前社宅土地供給不足,興建速度亟需加速,呼籲中央應修正《住宅法》,將社宅政策導入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的土地整開方式,明訂採區段徵收與公辦重劃開發地區,將社宅列為應取得的必要公共設施。
國土署回應,依據《社會福利基本法》規定,各級政府擬定及通盤檢討各級國土計畫及都市計畫時,應將社福土地及空間使用需求納入規劃,《都市計畫法》也要求都市計畫地區內應設置社福設施用地;此外,行政院也通過「提升社宅用地供給精進措施」,各縣市辦理整體開發時,直轄市及其餘縣市應各留設5%、3%土地供興建社宅使用,並以生活圈方式統籌規劃。
再者,內政部已研擬「整體開發地區社會住宅土地規劃及取得實施方案」(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國土署認為,民團的建議無須修正《住宅法》即可辦理。
國土署進一步說明,《住宅法》第19條規定是規範主管機關取得社宅建物方式,且政府辦理的整體開發並未僅有「區徵」及「重劃」2種方式,若按民團建議,在《住宅法》明定社宅列為區徵重劃區應取得設施,不僅有侷限性,在該條文法制體例上也不適合。
合建分屋 現行條文更具彈性
針對OURs提出《住宅法》第20條應修法,明訂「以區段徵收取得可供建築土地或市地重劃取得抵費地合建分屋」,國土署指出,現行《住宅法》第20條規定的合建分屋,包括公對公、公對私之間,以提供資金或土地方式辦理,相較於民團建議限縮區徵重劃區合建分屋,現行條文更具執行的彈性。
呼籲地方 配合留地蓋社宅
國土署強調,因應都市擴充及產業園區布局,未來將優先在六都、竹苗彰等縣市,盤點5公頃以上的國有非公用土地、國有公用或國營事業低度利用土地、退場校地、整體開發案,留設社宅用地等基地,並與地方政府共同規劃「社宅小造鎮計畫」目標。
最後,國土署呼籲各地方政府,日後辦理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整體開發案時,應積極配合留設土地供興建社宅使用,以實現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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