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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9 | 中央社

前立委李鴻鈞辦公室主任涉猥褻 判刑共2年8月定讞

前立委李鴻鈞服務處主任張書維被控對2名女記者強制猥褻、性侵未遂,二審判4年6月。經上訴,最高法院把性侵未遂部分發回,就強制猥褻部分判決共2年8月定讞。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張書維因工作關係,認識2名女記者(以A女、B女為代號),他邀約A女參加民國108年2月間的春酒餐會,A女為與張書維建立良好關係,以利日後取得新聞素材,邀B女陪同參加。

判決指出,餐會結束後,張書維與A、B女前往KTV續攤,違反A、B女的意願,分別對2人強制猥褻。

判決表示,後來B女先行離開,A女因張書維有酒意,欲將張書維送回服務處辦公室,途中張書維要求計程車轉往某汽車旅館,A女因不願得罪張書維而陪同辦妥入住手續,張書維欲在房內對A女強制性交,A女趁隙逃離報警。

張書維曾舉行記者會質疑遭設局陷害,希望司法還清白;新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張書維涉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張書維為滿足己身性慾,利用A女因經營採訪路線,欲與他建立良好互動而不願開罪的機會,未尊重A女性自主決定權,依強制猥褻罪等2罪及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張書維對A女著手強制性交犯行,未達既遂行為,原審就此部分論以既遂不當,此部分撤銷;張書維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2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改判處4年6月徒刑。

張書維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就張書維犯強制性交未遂部分調查未盡,此部分撤銷發回更審,至於犯強制猥褻罪部分,日前予以駁回上訴確定,共計判刑2年8月定讞,實際執行刑度,將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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