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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 中央社

晶鑽建設行賄案 涉收錢工程員判7年10月定讞

台北市建管處戴姓前工程員涉收受晶鑽建設建商賄款新台幣40萬元。更一審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戴男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新北地檢署獲報,建商於建案申請相關執照過程中,涉嫌行賄新北市地政局王姓前副局長、台北市政府建管處戴姓前工程員等人。

檢方指揮廉政署搜索、約談多人,王男於搜索後墜樓身亡,遺書提及「我沒有拿錢」。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戴男,至於身亡的王男獲不起訴處分。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指出,戴男於擔任工程員期間,負責建築物竣工勘驗及審查、核發使用執照等業務,涉嫌於民國103年間,分次收受為求台北市內湖晶鑽建設建案使用執照申請過關的建商賄款,共計40萬元。

一審認定,戴男罪證明確,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7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並沒收犯罪所得。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定,原審判決無違誤,仍維持原判。戴男不服判決,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調查未盡,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依據證人證述、建商帳冊,認定戴男收受建商40萬元款項與他的職務上行為有對價關係賄賂。

更一審審酌戴男藉職務上行為圖謀建商利益,破壞政府官箴形象,行為可議,又否認犯罪,飾詞狡辯,毫無悔意,惡性非輕,仍維持原審刑度。戴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方沛清)11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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