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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1 | 中央社

紙雕師刺殺勸戴口罩店員逃死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桃園紙雕師蔣嘉凱不滿遭勸戴口罩,持刀刺死超商店員,一審判死;二審認定服用多種藥物交互作用產生暴力意念,且行為時控制力減低,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撤銷發回更審。

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嚴峻強制戴口罩期間,蔣嘉凱在民國110年11月21日凌晨4時許赴桃園巿龜山區某超商購物,因未戴口罩,遭30歲蔡姓男超商店員規勸。蔣嘉凱負氣未結帳即離去,不久後戴口罩重返超商購物,與店員發生口角,憤而將口罩丟往店員身上離去。

蔣嘉凱第3度進入超商並叫出蔡姓店員,隨後拿出利刃刺殺店員多刀,蔡姓店員搶下利刃,在超商門外失血過多不支倒地,經送醫搶救,仍因身受13處銳器傷大量出血身亡。

桃園地方法院認為,蔣嘉凱有預謀殺人的直接故意,且當時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案發當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屬正常。蔣嘉凱雖符合自首要件,但當時並無悔悟之心,犯後態度顯屬惡劣,因此不依此減輕其刑,並依法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指出,蔣嘉凱自104年底起,因病至醫院就診領藥,長期服用鎮靜、助眠或抗焦慮藥物,但未依醫囑用藥,反而自行調整藥量並濫用。案發當日,蔣嘉凱陸續服用鎮靜助眠及抗焦慮劑、止痛藥等藥物後,前往超商發生本件刑案。

高院審酌蔣嘉凱部分反社會人格是藥物濫用所致,非無矯治、再社會化可能,但考量犯罪手段、情節、損害,惡性仍屬重大,兼衡犯罪動機及心理評估鑑定等結果、犯後態度,判處無期徒刑。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指出,蔣嘉凱的醫院鑑定報告有2份,二審採用對蔣嘉凱有利的鑑定結果,但沒有說明對蔣嘉凱不利的鑑定報告為何不可採的理由。另外,二審量刑調查程序違背法律規定,因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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