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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9 | 中央社

遭指涉翁茂鍾案 前法官林奇福請求國賠600萬敗訴

前法官林奇福主張,監察院指控他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不當接觸的調查報告與新聞稿不實,請求國賠600萬元。北院認為,監察院依法行使職權,無不法侵害名譽權,日前判林奇福敗訴。

全案起於,監察院民國109年間公布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及多名司法檢調人員涉不當接觸翁茂鍾調查報告。司法院110年間認定前最高行政法院院長林奇福疑與翁茂鍾不當往來,移送監察院。

監察院指出,翁茂鍾經營的怡華公司於87年間發生鉅額虧損,遭法商百利銀行(巴黎銀行)追索1000萬美元的本票債權;怡華公司則以本票遭偽造等理由,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百利案)。

監察院調查,林奇福與翁茂鍾有長期情誼及信賴關係,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由林奇福任審判長的民事第3庭承審,林奇福明知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未揭露2人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

監察院指出,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與審結後,林奇福與翁茂鍾多次單獨會面,及受邀球敘、溫泉行程及聚餐,又受贈襯衫及營養品,嚴重損害法官職務形象及人民對司法信賴,有重大違失,因此彈劾林奇福,並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一審認為林奇福有懲戒必要,因已逾懲戒時效,去年判決免議,其餘被控違失部分,因證據不足判決不受懲戒。案經上訴,由懲戒法院二審審理中。

林奇福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百利案上訴至最高法院的審查、審理非由他承辦,且當時最高法院採保密分案,無從知悉百利案由他的所屬庭承審,也無從得知百利案與翁茂鍾有關,且從未與翁茂鍾有不當接觸。

起訴另主張,監察院發布的調查報告及新聞稿與事實不符,經媒體報導,已嚴重妨害他的名譽,請求監察院賠償新台幣600萬元,並將本判決刊登於報紙頭版頭,及刪除新聞稿部分內容,另於調查報告中加註與事實不符等文字。

監察院抗辯,依法行使監察職權,也出於維護官箴、司法廉潔形象公益目的,非為毀損林奇福名譽,屬善意言論,且屬公務員職務上報告,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09號的免責情形。

監察院表示,林奇福的違失事實經司法院移送監察院並提出彈劾,且經懲戒法院認定在案,均有法令依據,且經合理查證,並無不法,且本事件涉及台灣司法風紀、廉政業務及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屬於公共事務,屬可受公評之事。

監察院另指出,當時依據台北地檢署報告書、司法院行政調查報告、翁茂鍾筆記,為政府機關文書且被認定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因此行使監察調查,形成合理確信,而發布調查報告與新聞稿,縱使與事實不符,也不構成不法侵害。

北院認為,監察院行使間監察調查,基於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及增進公共利益,屬合法、正當並具公益性的公權力行使,且監察院綜合調查資料的直接、間接證據,對內容形成合理確信,非出於明知不實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不知真偽,屬善意言論,且為職務上行為,符合免責情形,因此判決林奇福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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