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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7 | 中央社

指標性毒品走私案臥底遭重判 監院調查:蒙受冤抑

前幾年檢警破獲大宗毒品走私案,間接瓦解國內林孝道3大販毒集團;不過「臥底」線民遭判重刑,經相關人士奔波,監察院調查認線民「蒙受冤抑」,高檢署將據此提出再審。

這起重大毒品案人贓俱獲,是當時在海上查緝最大宗安非他命走私案。時任法務部常務次長張斗輝嘉勉破案團隊,肯定這起毒品案從剛開始掌握線索,接著以科學方法辦案,向上溯源成功追緝共犯,是相當成功範例,希望日後各地緝毒能以此案為範例。

「就是這個點進而發展出整個面」1名參與辦案的專案小組人員告訴中央社記者,因為這起走私案牽出東南亞毒梟線頭,接著刑事局、法務部陸續破獲創紀錄重大毒品案,甚至瓦解國內3大販毒集團「南霸天」林孝道走私團夥,逼著幾名跨國毒梟倉皇逃亡境外。

不過這個緝毒典範,當相關人員陸續入監服刑後,爆發「線民」遭重判「案外案」。經民意代表奔波,監察院立案調查,確定因當時檢、警與海巡相互「聯繫不夠、欠周延」,導致「線民」遭入罪判刑。

監察院約談包括警方、海巡和指揮偵辦檢察官等當時專案小組核心人員,並於近期陸續接到調查結果。相關人員告訴中央社記者,監察院調查認為,這起毒品案件檢舉人可確認是事先受到警察、海巡委託,擔任查緝毒品走私的臥底線民,也因此涉入運輸毒品。

監院調查認為,既然「線民」是檢警採取誘捕偵查(釣魚)手段,以國內目前仍無臥底偵查相關法制,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之規定減免刑責。調查認為,因承辦檢察官、警方、海巡間的認知和溝通問題,導致線民未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其當臥底(污點證人)證明,且涉入犯罪行為而遭到法院重判,實有冤抑,應給予救濟。

監察院引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404號判決(95年間,屏東118支長短槍走私案)進一步說明。最高法院見解,現今社會某些類型犯罪,如販賣槍、毒、人口或洗錢、嚴重貪污等,不乏具嚴密組織或集團性情形,為打擊這類犯罪,在外國發展一般所謂「臥底偵查」方式;國內雖未引進此一法制,但實際上檢警運用線民「臥底」破獲犯罪集團,並非全無。

「臥底」者,為避免遭發覺、陷入險境,須多所權宜應變,既要神秘進行,當然不可能事事預先請示檢察官,如因此導致觸法予以論罪,不符合社會認知正義;再者,因檢察官和警方、海巡內部聯繫不夠或欠周,而將線民沒有事先取得檢察官同意當臥底的疏失轉嫁線民,「是否符合社會之公平正義通念?」

法務部接獲監察院調查報告後,將由高等檢察署向高等法院提出再審。高檢署認為「線民之角色埋伏臥底,以協助警察機關執行集團性犯罪偵查甚明」,且「檢察官事先同意,僅為形式要件,線民為實質應受保護之證人」,「線民」應受無罪或免刑判決,因此依法聲請再審。

當年承辦地檢署表示,尊重監察院調查結果和高檢署提再審;高等法院表示,已收到當事人再審案件,並通知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協助,目前尚在審理中,至於案件內容不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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