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7 | 中央社
洪文棟母親遺產稅案 楊麗花等6人改判付逾3千萬
藝人楊麗花丈夫洪文棟的母親過世,遺產稅達1.5億餘元。洪文棟姪子代墊後要求洪男繼承人即楊麗花等6人分擔,一審判楊麗花等6人給付4476萬餘元,二審今天改判付3395萬餘元。
此外,一審判洪文棟母親另名繼承人鄭洪玉崑應給付新台幣4476萬餘元,二審今天維持原判。
洪文棟的母親於民國81年間死亡,繼承人為洪文樑、洪文棟、鄭洪玉崑等3子女;洪文樑於87年死亡,由洪士鈞等人繼承;洪文棟於107年死亡,由妻子楊麗花及洪文棟子女繼承,包括109年才打贏訴訟、認祖歸宗的洪國璋。
洪士鈞主張,他於91年間與洪文棟及鄭洪玉崑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將洪母所遺股票分配給洪文樑,補列為洪文樑的遺產,全數用以抵繳稅款,抵繳稅款前,洪文棟、鄭洪玉崑及洪文樑繼承人等人各擁有1/3權利。
不料,國稅局僅准許洪文樑繼承人以1/3應繼分股票抵繳,所遺股票所餘2/3股數不能抵繳。洪士鈞等人繳清遺產稅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洪文棟繼承人及鄭洪玉崑各交付1/3稅款。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洪文樑繼承人與洪文棟、鄭洪玉崑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時,洪母的遺產稅及罰鍰尚未繳納金額為新台幣1億5854萬餘元,洪文樑繼承人繳納1億3430萬餘元,餘款由洪母3名繼承人各繳納808萬餘元。
一審認為,雙方當時基於所遺股票應全數用以抵繳遺產稅所訂定的條款,所遺股票不能全數抵繳時,約定的基礎即不存在;因此判決鄭洪玉崑應給付4476萬餘元;洪文棟繼承人楊麗花、洪世菁、洪世凌、洪世欣、洪士琪、洪國璋須連帶給付4476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維持一審見解,認定洪母的遺產稅於繼承人間的內部關係,仍應由三房各依應繼分比例分擔。
二審指出,洪文棟、鄭洪玉崑就繳納不足部分,經重新計算,由於洪文棟已繳納部分稅捐,經扣除後,判洪文棟繼承人楊麗花等6人須連帶給付3395萬4537元;鄭洪玉崑應給付4476萬7954元,可上訴。
此外,一審判洪文棟母親另名繼承人鄭洪玉崑應給付新台幣4476萬餘元,二審今天維持原判。
洪文棟的母親於民國81年間死亡,繼承人為洪文樑、洪文棟、鄭洪玉崑等3子女;洪文樑於87年死亡,由洪士鈞等人繼承;洪文棟於107年死亡,由妻子楊麗花及洪文棟子女繼承,包括109年才打贏訴訟、認祖歸宗的洪國璋。
洪士鈞主張,他於91年間與洪文棟及鄭洪玉崑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將洪母所遺股票分配給洪文樑,補列為洪文樑的遺產,全數用以抵繳稅款,抵繳稅款前,洪文棟、鄭洪玉崑及洪文樑繼承人等人各擁有1/3權利。
不料,國稅局僅准許洪文樑繼承人以1/3應繼分股票抵繳,所遺股票所餘2/3股數不能抵繳。洪士鈞等人繳清遺產稅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洪文棟繼承人及鄭洪玉崑各交付1/3稅款。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洪文樑繼承人與洪文棟、鄭洪玉崑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時,洪母的遺產稅及罰鍰尚未繳納金額為新台幣1億5854萬餘元,洪文樑繼承人繳納1億3430萬餘元,餘款由洪母3名繼承人各繳納808萬餘元。
一審認為,雙方當時基於所遺股票應全數用以抵繳遺產稅所訂定的條款,所遺股票不能全數抵繳時,約定的基礎即不存在;因此判決鄭洪玉崑應給付4476萬餘元;洪文棟繼承人楊麗花、洪世菁、洪世凌、洪世欣、洪士琪、洪國璋須連帶給付4476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維持一審見解,認定洪母的遺產稅於繼承人間的內部關係,仍應由三房各依應繼分比例分擔。
二審指出,洪文棟、鄭洪玉崑就繳納不足部分,經重新計算,由於洪文棟已繳納部分稅捐,經扣除後,判洪文棟繼承人楊麗花等6人須連帶給付3395萬4537元;鄭洪玉崑應給付4476萬7954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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