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3 | 中央社
高雄水房洗錢逾2220億越南盾 11人二審改判有罪
劉姓男子涉與中國人士在高雄成立水房並僱10人運作,經手轉帳2220億多越南盾,一審判無罪,經檢方上訴二審,依特殊洗錢罪改判劉男等11人6月至2年不等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水房使用越南金融帳戶均是中國人士向越南民眾租用,在手機上設定帳戶資料後,再將手機寄送給劉男,可見帳戶申辦人與劉男等11人不熟識、沒有信賴基礎,且水房所在位置、營運情形與一般金融機構與支付公司有別,水房收付款總金額高達2220億多越南盾,折合新台幣約2億多元,與劉男等11人經濟狀況與收入不相當。
法官審酌劉男等11人在水房分擔角色、行為內容、參與期間、犯後態度等,撤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無罪判決,依特殊洗錢罪,判劉男等11人6月至2年不等徒刑,其中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全案起因劉男與中國合夥人共同出資在高雄市成立「御鑫支付水房」,自民國110年10月至111年2月,陸續僱用10人擔任客服人員等,以24小時2班輪替負責確認款項進出狀態,並藉通訊軟體與資金提供者聯繫,再透過手機內設定程式進行轉帳。
水房111年3月被檢警持搜索票搜索,劉男等11人遭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涉犯組織犯罪條例、賭博、洗錢等罪嫌起訴,經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檢察官提出證據不足證明劉男等11人構成賭博、洗錢、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從事地下匯兌等犯行,均判決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發布新聞稿指出,水房使用越南金融帳戶均是中國人士向越南民眾租用,在手機上設定帳戶資料後,再將手機寄送給劉男,可見帳戶申辦人與劉男等11人不熟識、沒有信賴基礎,且水房所在位置、營運情形與一般金融機構與支付公司有別,水房收付款總金額高達2220億多越南盾,折合新台幣約2億多元,與劉男等11人經濟狀況與收入不相當。
法官審酌劉男等11人在水房分擔角色、行為內容、參與期間、犯後態度等,撤銷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無罪判決,依特殊洗錢罪,判劉男等11人6月至2年不等徒刑,其中6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全案起因劉男與中國合夥人共同出資在高雄市成立「御鑫支付水房」,自民國110年10月至111年2月,陸續僱用10人擔任客服人員等,以24小時2班輪替負責確認款項進出狀態,並藉通訊軟體與資金提供者聯繫,再透過手機內設定程式進行轉帳。
水房111年3月被檢警持搜索票搜索,劉男等11人遭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依涉犯組織犯罪條例、賭博、洗錢等罪嫌起訴,經高雄地院審理,認為檢察官提出證據不足證明劉男等11人構成賭博、洗錢、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從事地下匯兌等犯行,均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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