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09 | 中央社
劉姓保母姊妹涉虐童致死 聲請不行國民參審遭駁回
台北市劉姓保母姊妹涉嫌虐死1歲男童,北檢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嫌起訴。劉姓姊妹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台北地方法院今天裁定駁回。
劉姓保母去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涉嫌於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對男童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男童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
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間聲押劉姓保母獲准,2月間另聲押劉女胞妹獲准,並於4月18日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北院裁定2人審判中羈押禁見。
劉姓姊妹遞狀,主張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
劉姓姊妹辯護人提及,媒體在偵查階段大量報導,已讓社會輿論攻擊、霸凌被告,讓被告被貼上惡魔保母標籤,懷疑若以國民法官審理是否公正。
北院開庭審理後,審酌案情涉及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對於兒童照護、身心健全發展、是否遭虐等重要議題均高度關注,也與政府兒童托育政策、照護政策等公共事務領域相關,實非公益性低的案件。
合議庭考量,北院過往行使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候選國民法官因新聞報導而知悉相關案件內容者實屬少數,且經選任後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論於審理期日或評議程序中,均能確切遵守審判長於審前說明或審理中所為各項訴訟指引,僅以審理期日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作為認事用法基礎。
合議庭認為,在沒有明確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下,難以僅憑新聞及網路留言,認定本案已達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北院指出,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來看,並無於準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的必要,因此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為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眾眾多,即認為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的必要。
劉姓保母去年8月間受兒福聯盟委託照顧1歲男童,涉嫌於同年9月1日起至12月23日晚間10時許,對男童犯凌虐、妨害自由、傷害等行為;男童於同年12月24日凌晨無意識,傷重送醫不治。
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間聲押劉姓保母獲准,2月間另聲押劉女胞妹獲准,並於4月18日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北院裁定2人審判中羈押禁見。
劉姓姊妹遞狀,主張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規定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希望從國民法官案件改回一般刑事案件由職業法官審判。
劉姓姊妹辯護人提及,媒體在偵查階段大量報導,已讓社會輿論攻擊、霸凌被告,讓被告被貼上惡魔保母標籤,懷疑若以國民法官審理是否公正。
北院開庭審理後,審酌案情涉及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對於兒童照護、身心健全發展、是否遭虐等重要議題均高度關注,也與政府兒童托育政策、照護政策等公共事務領域相關,實非公益性低的案件。
合議庭考量,北院過往行使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候選國民法官因新聞報導而知悉相關案件內容者實屬少數,且經選任後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論於審理期日或評議程序中,均能確切遵守審判長於審前說明或審理中所為各項訴訟指引,僅以審理期日經合法調查的證據作為認事用法基礎。
合議庭認為,在沒有明確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下,難以僅憑新聞及網路留言,認定本案已達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北院指出,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來看,並無於準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的必要,因此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為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眾眾多,即認為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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