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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10 | 中央社

高雄男走私印度星龜獲緩刑 籌不出公益金上訴遭駁

高雄張男以200萬元走私620隻保育類印度星龜,高雄地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1年,緩刑3年,但需付30萬元公益金。張男以籌不出30萬元上訴,二審認為判決無不妥,駁回上訴。

二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張男抗辯指這次判決害他損失新台幣逾200萬元,且自己月薪僅約4萬元,還有小孩要養,根本籌不出30萬元公益金,且既然已要支付鉅額公益金,卻仍要服60小時義務勞務,有過重之嫌。

法官認為,一審判張男需付30萬元,並非立即支付,而是在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公益金及履行完成義務勞務,張男有足夠時間妥善安排金流及履行義務勞務時間,原判決並無量刑過重或不妥之處,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透過綽號「金牛」男子居間聯繫,以200萬元從國外購買600隻「印度星龜」,賣家基於船隻運輸過程可能損耗,再多給張姓男子20隻。

張男去年在高雄前鎮漁港附近載回620隻烏龜到左營區住處飼養,經2個多月培育,發現烏龜狀態不佳、2隻死亡,決定退貨。

不過,張男再與「金牛」聯繫後,去年9月23日晚間7時許載印度星龜到約定退貨地點時,遭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人員查獲。

法官審理時,認為張男罔顧政府大力宣導保育野生動物用心,竟為圖日後販售牟利,未經主管機關同意非法輸入珍貴稀有印度星龜。

法官批評,張姓男子無視運送過程中,每隻有情生命可能傷亡風險,但念在犯後坦承犯行,依非法輸入、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罪判刑1年,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30萬元,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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