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0-16 | 中央社
華航副機師國道車禍亡 更一審判競速男3年半
馮姓男子被控於國道1號與張姓華航副機師高速競駛又驟然變換車道,導致張男失控衝出邊坡當場死亡。高院更一審今天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及過失致死罪,判馮男3年6月。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馮男與張男共同於國道有「高速競駛、驟然變換車道」危險駕駛行為,馮男行為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且馮男驟然變換車道切入張男行駛的車輛前方,導致張男因車速過快閃避不及,失控衝出邊坡當場死亡,馮男行為另構成過失致死罪,二罪應分論併罰。
更一審指出,士林地院原判決依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論罪,判馮男4年徒刑,明顯有違誤。
更一審考量馮男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等情形,依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2年6月;又犯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國道1號台北交流道發生死亡車禍,張姓華航副機師駕車衝撞護欄,衝出外側邊坡撞擊樹木,當場身亡。
檢警追查發現,馮姓男子當時沿國道1號往桃園方向行駛,時速達180公里以上,並與張男高速競駛;馮男行經國道南向25.2公里處時,未打方向燈且未保持安全間距,1秒內自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的半聯結車,駛入外側車道。
檢方以馮男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士林地院審酌馮男坦承過失致死,否認競速等,依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4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仍判馮男4年,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馮男與張男共同於國道有「高速競駛、驟然變換車道」危險駕駛行為,馮男行為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而且馮男驟然變換車道切入張男行駛的車輛前方,導致張男因車速過快閃避不及,失控衝出邊坡當場死亡,馮男行為另構成過失致死罪,二罪應分論併罰。
更一審指出,士林地院原判決依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論罪,判馮男4年徒刑,明顯有違誤。
更一審考量馮男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等情形,依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2年6月;又犯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7月6日凌晨,國道1號台北交流道發生死亡車禍,張姓華航副機師駕車衝撞護欄,衝出外側邊坡撞擊樹木,當場身亡。
檢警追查發現,馮姓男子當時沿國道1號往桃園方向行駛,時速達180公里以上,並與張男高速競駛;馮男行經國道南向25.2公里處時,未打方向燈且未保持安全間距,1秒內自內側車道超越中線車道的半聯結車,駛入外側車道。
檢方以馮男涉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士林地院審酌馮男坦承過失致死,否認競速等,依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4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仍判馮男4年,經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案件由高院更一審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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