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8 | 中央社
陳柏諺涉殺馬籍女大生判無期徒刑 最高法院發回
陳柏諺涉殺馬來西亞籍蔡姓女大生,一、二審均認定犯後自首,判處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陳柏諺符合自首,但不予減刑的判決理由不完備,因此日前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陳柏諺民國111年4月透過IG(Instagram)聯繫蔡姓女大學生,但兩人無密集往來;陳柏諺又於同年10月3日聯繫蔡女,並多次出入蔡女租屋處。
未料,陳柏諺於同年月13日向蔡女索討新台幣9萬餘元遭拒,涉徒手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蔡女面部導致窒息死亡。陳柏諺行凶後企圖尋短,在警消救護期間脫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陳柏諺僅坦承加工自殺,否認殺人,辯稱受到蔡女囑託而殺害蔡女,他與蔡女是謀為同死,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定,陳柏諺雖於案發後返回租屋處輕生,並於警消人員救護時脫口而出犯行,此行為雖構成自首,但不具有真心悔悟情事,因此不予減輕其刑。
承審合議庭審酌,依量刑鑑定報告顯示,陳柏諺尚不具無法改善的絕對反社會性,可對其施以心理治療或最長期監禁,使其深刻反省,矯正偏差價值觀,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柏諺及檢察官均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審理時,陳柏諺改口認罪,並稱由其家屬籌措款項賠償蔡女家屬,請求輕判。
二審認為,陳柏諺一廂情願書寫佛經欲迴向給蔡女,難認有真誠悔意,僅見心存僥倖,並無可列「犯罪後態度」而有減刑可能。
合議庭審酌,陳柏諺因金錢糾紛一時激憤而犯罪,與事前謀議、使用凌虐手段有異,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雖符合自首,但考量此案情節,不予減輕其刑,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違誤,日前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起於,陳柏諺民國111年4月透過IG(Instagram)聯繫蔡姓女大學生,但兩人無密集往來;陳柏諺又於同年10月3日聯繫蔡女,並多次出入蔡女租屋處。
未料,陳柏諺於同年月13日向蔡女索討新台幣9萬餘元遭拒,涉徒手掐住蔡女頸部並以抱枕遮掩蔡女面部導致窒息死亡。陳柏諺行凶後企圖尋短,在警消救護期間脫口而出犯行,全案因而曝光。
一審的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陳柏諺僅坦承加工自殺,否認殺人,辯稱受到蔡女囑託而殺害蔡女,他與蔡女是謀為同死,但未被法官採信。
一審認定,陳柏諺雖於案發後返回租屋處輕生,並於警消人員救護時脫口而出犯行,此行為雖構成自首,但不具有真心悔悟情事,因此不予減輕其刑。
承審合議庭審酌,依量刑鑑定報告顯示,陳柏諺尚不具無法改善的絕對反社會性,可對其施以心理治療或最長期監禁,使其深刻反省,矯正偏差價值觀,因此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陳柏諺及檢察官均僅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審理時,陳柏諺改口認罪,並稱由其家屬籌措款項賠償蔡女家屬,請求輕判。
二審認為,陳柏諺一廂情願書寫佛經欲迴向給蔡女,難認有真誠悔意,僅見心存僥倖,並無可列「犯罪後態度」而有減刑可能。
合議庭審酌,陳柏諺因金錢糾紛一時激憤而犯罪,與事前謀議、使用凌虐手段有異,未達「情節最重大之罪」,雖符合自首,但考量此案情節,不予減輕其刑,仍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有違誤,日前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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