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22 | 中央社
台鐵車長不當追求女員工構成跟騷 判降1級改敘
時任台鐵公司車長的蘇姓男子以傳送訊息、盯梢等方式跟蹤騷擾女員工,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拘役85天,得易科罰金確定。懲戒法院審理後,判決蘇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原為台灣鐵路公司區營運處台北運務段車長,他被控於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同年8月23日止,陸續以LINE傳送訊息、盯梢、守候等方式接近女員工的工作場所,並要求約會、聯絡,或以手機設備偷拍她執行職務,對她進行干擾。
蘇男於111年9月14日遭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查獲、製作筆錄並於收受書面告誡書後,仍於同年10月19日再次跟蹤騷擾女員工。台中地檢署依跟蹤騷擾法起訴蘇男,台中地方法院判處蘇男拘役85天,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中院判決蘇男須賠償女員工新台幣10萬元。
行政部分,台北運務段考成委員會決議蘇男申誡1次,蘇男再犯後,考成委員會決議記過2次。交通部認為,蘇男所為已達嚴重影響單位聲譽,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蘇男答辯指出,他因不懂男女間追求與拒絕的分寸,而造成女員工感到不適,對於當時思慮不周且未能理性思考所作的不當行為感到後悔,更對自身行為導致女員工心理創傷感到悔恨、抱歉。他後來定期到醫院精神醫學部就診,以健全自身兩性觀念及改善身心健康。
他表示,他十分珍惜現在這份得來不易的工作,已開始新的生活,同時須扶養父母,也有女友穩定交往並規劃結婚,懇請懲戒法院能給予重新開始的機會,予以從輕懲戒的處分。
懲戒法院審理後,審酌蘇男行為後能坦承不當行為,尋求專業人員輔導,並賠償女員工,現已經了解男女相處之道,職務已有所調整,判決蘇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蘇男原為台灣鐵路公司區營運處台北運務段車長,他被控於民國111年6月7日起至同年8月23日止,陸續以LINE傳送訊息、盯梢、守候等方式接近女員工的工作場所,並要求約會、聯絡,或以手機設備偷拍她執行職務,對她進行干擾。
蘇男於111年9月14日遭鐵路警察局台中分局查獲、製作筆錄並於收受書面告誡書後,仍於同年10月19日再次跟蹤騷擾女員工。台中地檢署依跟蹤騷擾法起訴蘇男,台中地方法院判處蘇男拘役85天,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中院判決蘇男須賠償女員工新台幣10萬元。
行政部分,台北運務段考成委員會決議蘇男申誡1次,蘇男再犯後,考成委員會決議記過2次。交通部認為,蘇男所為已達嚴重影響單位聲譽,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蘇男答辯指出,他因不懂男女間追求與拒絕的分寸,而造成女員工感到不適,對於當時思慮不周且未能理性思考所作的不當行為感到後悔,更對自身行為導致女員工心理創傷感到悔恨、抱歉。他後來定期到醫院精神醫學部就診,以健全自身兩性觀念及改善身心健康。
他表示,他十分珍惜現在這份得來不易的工作,已開始新的生活,同時須扶養父母,也有女友穩定交往並規劃結婚,懇請懲戒法院能給予重新開始的機會,予以從輕懲戒的處分。
懲戒法院審理後,審酌蘇男行為後能坦承不當行為,尋求專業人員輔導,並賠償女員工,現已經了解男女相處之道,職務已有所調整,判決蘇男降1級改敘,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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