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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6 | 中央社

嘉縣寺廟前常委涉猥褻女信徒 嘉院判賠40萬元

嘉義縣某寺廟前常委江男利用女信徒在寺內靜修,佯稱可消災解厄強制猥褻,二審判2年4月徒刑。1女對江男及寺廟求償,嘉院判江男須給付新台幣40萬元;寺廟無須賠償。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指出,江姓男子在嘉義縣某知名寺廟擔任常務委員及乩童時,分別於106年、109年、111年、113年間,利用5名女信徒至寺內靜坐、靜修機會,分別佯稱可以消災解厄等語,帶至寺內隱密地點,即強制撫摸及強吻信徒。

嘉院表示,江男涉及6起強制猥褻罪,其中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另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不得易科罰金。江男及嘉檢均不服上訴,二審改判應執行2年4月徒刑。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其中1名被害人認為滿懷虔誠參拜,卻遭受江男強制猥褻,已造成身心受有極大痛苦;寺廟管理委員會因管理人員不當,也應負賠償責任,因此,請求江男及寺廟應賠償精神慰撫金新台幣250萬元。

嘉院表示,考量被害人所受身心傷害程度及痛苦等情況,認為請求江男賠償40萬元精神慰撫金,應屬適當,至於超過範圍請求為無據。

嘉院指出,江男雖曾任寺廟常務委員,但職務為無薪職,與寺廟無僱傭關係,且被害人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因此,寺廟並不用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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