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2 | 中央社
南投男逆向行駛國3碰撞2車 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
謝姓老翁今年9月深夜駕車要回鹿谷鄉住處,卻沿國道3號南向內線車道逆向往北行駛,駛至南向226.9公里處,接連與2車發生碰撞,謝男被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刑5月。全案可上訴。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68歲謝男今年9月11日深夜11時許駕車欲自草屯鎮行駛國道3號便道返回鹿谷鄉住處,因便道封路誤入國道匝道,持有普通小客車駕照的謝男明知在限單向行駛的國道若逆向行駛,可能造成行經車輛發生事故、用路人往來危險。
判決指出,謝男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意,駕車沿國道3號南向內側車道逆向往北行駛,駛至國道3號南向指標226.9公里處,與黃男駕駛的自用小客車擦撞,謝男汽車因此打橫停在中線車道,再遭曾男駕駛的自用小客貨車撞擊,曾男車內乘客因此事故受傷。
判決指出,被告明知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將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竟貪圖方便執意持續逆向行駛,對公眾通行安全危害很大,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教育程度大專畢業等一切量刑事項,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
根據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68歲謝男今年9月11日深夜11時許駕車欲自草屯鎮行駛國道3號便道返回鹿谷鄉住處,因便道封路誤入國道匝道,持有普通小客車駕照的謝男明知在限單向行駛的國道若逆向行駛,可能造成行經車輛發生事故、用路人往來危險。
判決指出,謝男基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犯意,駕車沿國道3號南向內側車道逆向往北行駛,駛至國道3號南向指標226.9公里處,與黃男駕駛的自用小客車擦撞,謝男汽車因此打橫停在中線車道,再遭曾男駕駛的自用小客貨車撞擊,曾男車內乘客因此事故受傷。
判決指出,被告明知在高速公路逆向行駛將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竟貪圖方便執意持續逆向行駛,對公眾通行安全危害很大,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教育程度大專畢業等一切量刑事項,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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