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22 | 中央社
簽房地銷售專約13天反悔 法院判賠成交價1%
李女與房仲公司簽立專任契約,委託銷售基隆市房地,13天後,李女要求終止契約,之後並將房地出售,房仲公司提告要求給付違約金29萬餘元,法院判李女賠償成交價1%即6萬5000元。
根據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房仲公司主張,雙方在今年3月5日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李女卻在3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地是借名登記,她無權轉讓要終止契約,公司回覆如違反契約,要給付違約金,李女置之不理,並在5月25日將房地出售給第3人,李女違約應給付委託銷售總價新台幣730萬元的4%違約金即29萬2000元。
被告李女在法院開庭時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法官認為,依照契約,房仲公司收取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4%,房仲公司提出以委託銷售價格,作為違約金計算依據於法無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650萬元作為計算依據。
法官表示,李女雖有違約,但房仲公司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因李女違約行為,而實際受有29萬2000元的損害,再者,李女簽約後僅13天,即通知房仲公司終止契約,5月25日將房地出售給第3人。
法官表示,房仲公司無須再進行帶看屋、協調稅費、斡旋付款條件、簽約、貸款事宜、交屋過戶、點交等事宜,減少人事等開銷,相較已銷售成功的案例,付出的成本尚屬輕微。
法官認為,若仲介成功,房仲公司最多僅可請求給付實際成交價的4%,依照契約約定,違約處罰卻能取得實際成交價的4%,顯有失衡,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
法官表示,審酌房仲公司僅刊登房地出售的廣告,並考量房仲公司所受損害、付出成本等,違約金應酌減為實際成交價格650萬元的1%,即6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房仲公司主張,雙方在今年3月5日簽立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李女卻在3月18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地是借名登記,她無權轉讓要終止契約,公司回覆如違反契約,要給付違約金,李女置之不理,並在5月25日將房地出售給第3人,李女違約應給付委託銷售總價新台幣730萬元的4%違約金即29萬2000元。
被告李女在法院開庭時未到庭,也未提出書狀陳述。法官認為,依照契約,房仲公司收取服務報酬為實際成交價4%,房仲公司提出以委託銷售價格,作為違約金計算依據於法無據,應以實際成交價格650萬元作為計算依據。
法官表示,李女雖有違約,但房仲公司並未提出證據,證明因李女違約行為,而實際受有29萬2000元的損害,再者,李女簽約後僅13天,即通知房仲公司終止契約,5月25日將房地出售給第3人。
法官表示,房仲公司無須再進行帶看屋、協調稅費、斡旋付款條件、簽約、貸款事宜、交屋過戶、點交等事宜,減少人事等開銷,相較已銷售成功的案例,付出的成本尚屬輕微。
法官認為,若仲介成功,房仲公司最多僅可請求給付實際成交價的4%,依照契約約定,違約處罰卻能取得實際成交價的4%,顯有失衡,依民法第252條,約定的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
法官表示,審酌房仲公司僅刊登房地出售的廣告,並考量房仲公司所受損害、付出成本等,違約金應酌減為實際成交價格650萬元的1%,即6萬5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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