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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 中央社

宥勝猥褻緩刑 繳付公庫、接受治療及禁擾被害人

藝人宥勝涉強制猥褻女子案,一審判刑8月。二審今天考量他經偵審科刑教訓已知警惕,仍判8月,宣告緩刑須繳付公庫200萬元、完成治療處遇計畫及不得騷擾被害人,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宥勝於民國105年底在工作結束後以順路為由,提議載送在職場認識的女子返家,女子即駕駛宥勝的車子,搭載宥勝返回女子住處。宥勝抵達被害女子住處後,以借廁所為由進入女子家中,上完廁所未離去,佯裝心情不佳向女子抱怨,邊抱怨邊走向女子坐著的沙發,突以面對面姿勢跨坐在女子大腿上。

宥勝涉嫌徒手控制女子雙手,並解開女子內衣,用舌頭舔女子耳朵,用手撫摸女子胸部,因女子持續反抗,宥勝才停止。台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起訴宥勝,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判刑8月。宥勝僅對原判決科刑部分上訴,案件由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原審量刑並無宥勝所指裁量過重情形,因此駁回上訴,維持8月徒刑。

高院指出,宣告緩刑部分,考量宥勝沒有前科紀錄,在原審判決後有主動進行心理諮商、治療,有事證足認他於接受諮商後,已深切知悉其對被害人屬權力型強制猥褻加害行為,且經評估後再犯風險是低的,他於二審時仍坦承犯行,可見有深刻反省,並尋求管道以解決自身不正的認知偏差。

高院合議庭審酌,宥勝經此偵審科刑的教訓後,當知警惕,刑罰目的已達成,諭知緩刑5年,為促使他深刻記取教訓,須向公庫支付新台幣200萬元外,為培養他正確性別觀念,防止再犯,他應接受檢察官指定的機構完成加害人治療處遇計畫。

另外,審酌被害人意見,被害人表示不願再受此案騷擾,因此令宥勝不得對被害人實施身體及精神上的接觸、騷擾、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以保護被害人,盡快回復平靜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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