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13 | 中央社
陳(啟)昱涉案羈押期將屆滿 南院裁定延押2個月
前台鹽綠能公司董事長陳(啟)昱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於113年11月25日遭羈押禁見,因羈押期限將屆滿,檢察官聲請延押,台南地院今天以原羈押原因仍存在,裁定延押2個月。
台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檢察官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聲請延長羈押2個月。
台南地院指出,經訊問後,被告未就全部犯罪事實完全坦承,顯然保留部分情節,且此案涉案人數甚多、金流往來龐雜且龐大,尚待檢警一一傳喚及清查,扣案物證仍需調查,相互勾稽比對研判等,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裁定自114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檢署偵辦光電弊案,113年10月23日聲押禁見陳(啟)昱、前台鹽綠能總經理蘇坤煌、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台南地院10月24日裁定5人均請回,南檢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月2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更裁。
台南地院11月1日重新開庭審理,但陳(啟)昱未到庭,經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無著,11月4日發布通緝,陳(啟)昱於11月25日上午在律師陪同下自行前往台南地檢署報到,檢察官當天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台南地方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羈押,檢察官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必要,聲請延長羈押2個月。
台南地院指出,經訊問後,被告未就全部犯罪事實完全坦承,顯然保留部分情節,且此案涉案人數甚多、金流往來龐雜且龐大,尚待檢警一一傳喚及清查,扣案物證仍需調查,相互勾稽比對研判等,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裁定自114年1月25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台南地檢署偵辦光電弊案,113年10月23日聲押禁見陳(啟)昱、前台鹽綠能總經理蘇坤煌、郭姓前副總經理、鴻暉國際公司蘇姓負責人、晁暘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台南地院10月24日裁定5人均請回,南檢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10月2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台南地院更裁。
台南地院11月1日重新開庭審理,但陳(啟)昱未到庭,經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無著,11月4日發布通緝,陳(啟)昱於11月25日上午在律師陪同下自行前往台南地檢署報到,檢察官當天訊問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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