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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4 | 中央社

公路局官員涉收賄50萬元 新北檢依貪污罪起訴

魏姓男子任職公路總局(已更名為公路局)復興段幫工程司期間,涉嫌利用監造工程、審核驗收等職務之便,收受業者賄款新台幣50萬元,新北地檢署近日依貪污罪嫌起訴魏男。

檢方調查,魏男在民國95年到105、106年間,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已更名為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復興段幫工程司,負責復興段轄區橋梁與隧道維修養護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業務。

根據起訴書,一工處於101年辦理台7線羅浮橋油漆改善工程公開招標,林姓負責人公司以2855萬餘元得標承攬,由一工處魏男擔任監工、一工處陳姓男子擔任考核工程司。

檢方指出,林姓負責人初次承攬一工處工程,為爭取工程陳報資料核備、估驗計價審定及核銷撥款流程迅速完成,降低資金壓力,選在民國102年1月開工後邀魏男餐敘,魏男與林姓負責人議定收受每期工程款4%,以在監工期間不予刁難及加速請款簽核流程。

檢方追查發現,民國102年4月、5月與6月,林姓負責人在各期工程款匯入後,先後與魏男碰面4次,共交付魏男現金賄款50萬元。據林姓負責人友人證詞,林姓負責人曾說為了要讓工程更好做,所以向魏男行賄。

檢方指出,根據查扣的林姓負責人電腦表格文檔紀錄,及林姓負責人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備註「魏兄4%」等文字,證明林姓負責人交付魏男賄款。

新北地方檢察署表示,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魏男與林姓負責人,考量2人在偵查中自白,魏男並主動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因此向法院建請依規減刑。

另外,對於陳男被控與林姓負責人在早餐店餐敘,收受賄款30萬元,新北檢追查帳戶交易未發現相關金流,也無證人目睹交付賄款過程,加上陳男在工程中途轉調,業務無相關權限,沒有向林姓負責人要求賄賂動機,檢方認定陳男、林姓負責人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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