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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 中央社

男童操場跑步被絆倒家屬求償20萬 法院判免賠

高雄謝姓男童上體育課跑步時不慎被後方郭姓同學絆倒骨折,家屬對郭童求償20.5萬元。但地院法官認為,操場非道路,無保持安全距離義務,且郭童無過失,一二審駁回告訴確定。

謝童家屬上訴指出,郭童慢跑時本應注意操場四周,卻疏忽未保持距離注意前方,不慎在操場將謝童撞倒。

但橋頭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道路交通法令立法目的在於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但此案事故是因小學生在操場跑道跑步所致,無從援引道路交通相關法令規定。且在操場跑步並不需負隨時與前方跑者保持安全距離義務,跑步時與他人時而接近,時而遠離本就常見。

此外,體育老師上課前安全提醒內容僅包括跑步時專注不嬉戲,並不包括需與前方同學保持距離,且2名學生均證稱並無嬉鬧行為,足見郭童跑步時已遵守安全指示。

法官認為,當謝童看到前方有學生闖入跑道時放慢腳步,後方郭童已立即跳開避免碰撞,依照小學生智識經驗,足認已遵守避免危險發生義務,據此認定並無過失,並駁回原告求償,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謝童與郭童為國小5年級同班同學,2人民國111年1月13日上體育課跑步時,跑在前面的謝童因突然發現有同學闖入跑道,放慢停下腳步,後方郭童閃避不及撞上絆倒,導致謝童受雙腕遠橈骨骨折、雙上肢多處擦挫傷。謝童家屬據此提告求償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及慰撫金共新台幣20萬5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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