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6 | 中央社
陳彥翔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認符合自首減刑
陳彥翔縱火致8名家人死亡,一審判死,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認為,陳彥翔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符合自首減刑要件,無從認定其為狡黠自首之人,駁回上訴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陳彥翔的犯行情節已達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但依據本案卷證資料所示,警方到場時沒有具體客觀證據以證明陳彥翔為放火之人,事後陳彥翔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並由警方當場逮捕,其行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表示,陳彥翔於案發後企圖救火被勸阻離開,過程中數度有激動、哭泣、崩潰、茫然無助等情緒反應,也不斷要警方救他家人,並表示不想活,顯然自首犯行不在陳彥翔的犯罪計畫內,且其犯後有歉疚感。
最高法院認定,陳彥翔非為圖自首減刑而自首,從客觀事證也無從認定陳彥翔為狡黠自首之人,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晚間,陳彥翔與父母因家務、債務等問題有衝突,騎車外出買汽油返家後潑灑於輪胎行1樓地板等,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丟擲,火勢迅速延燒,導致母親、妻子、3名子女、妹妹、大嫂與姪女共8人身亡,父親因及時逃出而倖存。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陳彥翔犯罪手段殘酷,基於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及維護社會秩序等,應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彥翔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本件為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死刑釋憲判決後,第一件一審宣告死刑上訴二審審理後宣判的案件。
二審合議庭指出,陳彥翔縱火殺害父母及同住家人,具有倫理上的特別可非難性,行為手段特別殘酷,屬於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
二審審酌,陳彥翔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於自首後顯露懊悔,甚至向警方借槍自盡,並非只顧自首減刑,也非迫於情勢而不得不坦承犯行,難認屬於「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依刑法自首減刑規定減輕其刑,據此撤銷一審死刑判決,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等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主張陳彥翔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放火致8名被害人死亡,已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的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罪行,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作出判決。
最高法院指出,陳彥翔的犯行情節已達聯合國人權兩公約與113年憲判字第8號,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罪,但依據本案卷證資料所示,警方到場時沒有具體客觀證據以證明陳彥翔為放火之人,事後陳彥翔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並由警方當場逮捕,其行為符合刑法自首要件,依法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表示,陳彥翔於案發後企圖救火被勸阻離開,過程中數度有激動、哭泣、崩潰、茫然無助等情緒反應,也不斷要警方救他家人,並表示不想活,顯然自首犯行不在陳彥翔的犯罪計畫內,且其犯後有歉疚感。
最高法院認定,陳彥翔非為圖自首減刑而自首,從客觀事證也無從認定陳彥翔為狡黠自首之人,認定二審判決無違誤,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據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111年6月15日晚間,陳彥翔與父母因家務、債務等問題有衝突,騎車外出買汽油返家後潑灑於輪胎行1樓地板等,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丟擲,火勢迅速延燒,導致母親、妻子、3名子女、妹妹、大嫂與姪女共8人身亡,父親因及時逃出而倖存。
一審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陳彥翔犯罪手段殘酷,基於實現刑罰權的分配正義及維護社會秩序等,應量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陳彥翔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本件為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死刑釋憲判決後,第一件一審宣告死刑上訴二審審理後宣判的案件。
二審合議庭指出,陳彥翔縱火殺害父母及同住家人,具有倫理上的特別可非難性,行為手段特別殘酷,屬於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
二審審酌,陳彥翔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於自首後顯露懊悔,甚至向警方借槍自盡,並非只顧自首減刑,也非迫於情勢而不得不坦承犯行,難認屬於「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依刑法自首減刑規定減輕其刑,據此撤銷一審死刑判決,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等改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察官提起上訴,並主張陳彥翔基於殺人的直接故意,放火致8名被害人死亡,已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示的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罪行,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無以實現正義,應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作出判決。
- 新聞關鍵字: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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