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6 | 中央社
涉搖晃撞擊嬰兒致重傷 北市保母判賠逾1411萬元
蕭姓保母涉嫌使嬰兒頭部遭撞擊或搖晃,導致發展遲緩達身心障礙,刑事部分二審判刑4年。嬰兒父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士院今天判決蕭女應賠償共1411萬多元,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2月間,蕭女於台北市南港區住處托育照顧未滿9個月的嬰兒,卻疏於注意,使嬰兒在108年2月20日某時,因不明原因頭部受撞擊或搖晃,造成嬰兒有水腦症及動作發展遲緩等重傷害。
事發當天傍晚,嬰兒的父親發現嬰兒有叫不醒、四肢癱軟等情形,隨即送醫治療,醫院認定嬰兒的傷勢已達身心障礙的程度。
刑事部分,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處蕭女有期徒刑1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蕭女有故意傷害的犯意,改依成年人傷害兒童身體致重傷罪論處,改判處4年徒刑。
嬰兒父母對蕭女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蕭女求償醫療費、不能工作所得、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詳細理由尚未公布。
士林地院指出,蕭女應給付嬰兒父親、母親各新台幣150萬元,及給付嬰兒1111萬6539元,共計應給付3人1411萬6539元,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2月間,蕭女於台北市南港區住處托育照顧未滿9個月的嬰兒,卻疏於注意,使嬰兒在108年2月20日某時,因不明原因頭部受撞擊或搖晃,造成嬰兒有水腦症及動作發展遲緩等重傷害。
事發當天傍晚,嬰兒的父親發現嬰兒有叫不醒、四肢癱軟等情形,隨即送醫治療,醫院認定嬰兒的傷勢已達身心障礙的程度。
刑事部分,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處蕭女有期徒刑1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蕭女有故意傷害的犯意,改依成年人傷害兒童身體致重傷罪論處,改判處4年徒刑。
嬰兒父母對蕭女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蕭女求償醫療費、不能工作所得、精神慰撫金等項目。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詳細理由尚未公布。
士林地院指出,蕭女應給付嬰兒父親、母親各新台幣150萬元,及給付嬰兒1111萬6539元,共計應給付3人1411萬6539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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