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7 | 中央社
國3飆撞釀4死 遊覽車駕駛判刑3年6月定讞
遊覽車駕駛陳文貴開遊覽車行經國道3號時,因超速違規變換車道與轎車發生擦撞,釀成4死事故,一、二審均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2年10月21日上午9時許,陳文貴駕駛遊覽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63.7公里處,超速行駛,並從外側車道向內側車道偏移,與內側車道的一輛轎車發生擦撞。
事故發生後,遊覽車失控撞擊內側護欄,隨後向右偏移,再度撞上外側車道的車輛,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認為,陳文貴過去曾多次交通違規,且事故發生前一日睡眠不足,出現精神不濟及恍惚情形,理應更加謹慎,甚至應選擇不出勤,但陳文貴仍執意駕車,且行駛期間時速一度超過120公里,甚至逼近130公里,有重大過失。
一審審酌,陳文貴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但另2名死者家屬未能和解,參酌其犯行所生危險與損害重大,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陳文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妥適,據此駁回上訴。陳文貴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民國112年10月21日上午9時許,陳文貴駕駛遊覽車行經國道3號南向263.7公里處,超速行駛,並從外側車道向內側車道偏移,與內側車道的一輛轎車發生擦撞。
事故發生後,遊覽車失控撞擊內側護欄,隨後向右偏移,再度撞上外側車道的車輛,造成4人死亡、多人受傷的重大事故。
一審雲林地方法院認為,陳文貴過去曾多次交通違規,且事故發生前一日睡眠不足,出現精神不濟及恍惚情形,理應更加謹慎,甚至應選擇不出勤,但陳文貴仍執意駕車,且行駛期間時速一度超過120公里,甚至逼近130公里,有重大過失。
一審審酌,陳文貴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2名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尚可,但另2名死者家屬未能和解,參酌其犯行所生危險與損害重大,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
陳文貴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二審認為,一審判決量刑妥適,據此駁回上訴。陳文貴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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