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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 中央社

航港局前技佐賣船艇駕照案 117買照人緩起訴

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前技佐涉收賄發放遊艇或動力小船駕照案,新北地檢署考量117名買照人坦承犯行,近日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予緩起訴處分,應繳2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

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監理科前技佐宋立恒在職時涉嫌受不法業者委託,偽造遊艇或動力小船駕照給「買照人」後收賄,長達逾10年,台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第1波起訴宋立恒、代辦業者等51人,111年4月間判宋立恒9年2月定讞;去年台中地檢署第2波再起訴宋立恒與中間人等5人。

根據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劉姓男子等117人得知宋立恒有買照管道後,分別輾轉將買照費用及辦照所需文件交給宋立恒,宋立恒於收受不等賄賂前後,登入海運技術人員管理系統,登載不實駕駛執照核發或換發資訊。

宋立恒將上述不實資料套印在空白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紙本,該紙本已預先印有「交通部」紅色公印文,再持「交通部航港局」鋼印,盜用「交通部航港局」公印文,偽造動力小船等駕駛執照。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審酌買照民眾劉男等117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應有所警惕,且考量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等,認定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均為2年,並應支付新台幣20萬元給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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