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12 | 中央社
垃圾場燒5天苗市公所對台電提告求償 法院判賠60萬
苗栗市西山垃圾場112年火警悶燒5天,火調鑑定研判台電電桿的絕緣礙子劣化致電流洩漏產生電弧引燃,市公所提告求償救災相關費用,法院判決台電應賠償新台幣60萬3926元。
台電苗栗區營業處今天回應,針對判決結果,將與律師進一步研議提出上訴。
苗栗市西山垃圾掩埋場於112年11月20日中午竄出火煙,火勢延燒廢棄傢俱及一般垃圾堆置處,消防局出動多個分隊人車前往灌救,當天即控制火勢,然因現場大量廢棄物內部沼氣,殘火持續悶燒至24日撲滅。
根據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苗栗市公所主張台電未依電業法相關規定,做好礙子管理、檢驗、維護之責,因電氣因素產生火花釀災,向台電求償自火災發生至撲滅期間,公所支出的消防人員誤餐便當、礦泉水費用,以及協助救災的大型機具、挖土機駕駛工資、場地整理費用等,共計65萬6032元。
台電抗辯指出,全台約318萬支電桿,囿於人力資源,已在線路設置跳電保護裝置,於電路短路時立即停止該區段供電,並派員定期每半年巡檢各地電桿,不應歸責於公司。
判決書提到,消防局火災鑑定起火原因排除天然災害、人為縱火,起火前無外來人員、物品接觸電桿,附近也未發現菸蒂、菸盒、金紙、香爐、蚊香等燒後殘跡。
法官根據火調報告,認為是礙子因絕緣劣化後,高壓電流洩漏產生電弧,電弧沿下方輕鋼橫擔洩漏產生閃絡火光,火花掉落引燃電桿下方掩埋場廢棄物導致火勢延燒。此外,電桿設立於掩埋場,台電應考量使用年限、事故風險等因素,就老化礙子進行更新汰換等,難認台電已就防止火災損害盡相當之注意,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對於市公所所提求償金額,認為消防、義消之誤餐便當、礦泉水等5萬2106元,有消防局相關預算支應執行業務費用,予以扣除,判台電應賠償苗栗市公所60萬3926元。全案仍可上訴。
台電苗栗區營業處今天回應,針對判決結果,將與律師進一步研議提出上訴。
苗栗市西山垃圾掩埋場於112年11月20日中午竄出火煙,火勢延燒廢棄傢俱及一般垃圾堆置處,消防局出動多個分隊人車前往灌救,當天即控制火勢,然因現場大量廢棄物內部沼氣,殘火持續悶燒至24日撲滅。
根據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苗栗市公所主張台電未依電業法相關規定,做好礙子管理、檢驗、維護之責,因電氣因素產生火花釀災,向台電求償自火災發生至撲滅期間,公所支出的消防人員誤餐便當、礦泉水費用,以及協助救災的大型機具、挖土機駕駛工資、場地整理費用等,共計65萬6032元。
台電抗辯指出,全台約318萬支電桿,囿於人力資源,已在線路設置跳電保護裝置,於電路短路時立即停止該區段供電,並派員定期每半年巡檢各地電桿,不應歸責於公司。
判決書提到,消防局火災鑑定起火原因排除天然災害、人為縱火,起火前無外來人員、物品接觸電桿,附近也未發現菸蒂、菸盒、金紙、香爐、蚊香等燒後殘跡。
法官根據火調報告,認為是礙子因絕緣劣化後,高壓電流洩漏產生電弧,電弧沿下方輕鋼橫擔洩漏產生閃絡火光,火花掉落引燃電桿下方掩埋場廢棄物導致火勢延燒。此外,電桿設立於掩埋場,台電應考量使用年限、事故風險等因素,就老化礙子進行更新汰換等,難認台電已就防止火災損害盡相當之注意,應負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對於市公所所提求償金額,認為消防、義消之誤餐便當、礦泉水等5萬2106元,有消防局相關預算支應執行業務費用,予以扣除,判台電應賠償苗栗市公所60萬3926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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