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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 中央社

中投、欣裕台股權移轉國有案 國民黨聲請釋憲不受理

黨產會對國民黨作出處分,其持有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應移轉國有,國民黨不服興訟敗訴確定,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日前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全案緣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以中國國民黨為被處分人,作出處分;國民黨應於收到處分書後隔天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的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的全部股權為國有。國民黨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民主國家政黨的本質,其正當財源應限於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政黨依其他方式取得財產,與政黨本質不符,應推定為不當取得,並由政黨舉證其取得財產符合政黨本質與民主法治原則;若政黨未能舉證,經黨產會認定屬不當取得財產,應命該政黨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

北高行指出,國民黨於民國60年間以自然人名義出資新台幣3500萬元成立中投公司,並於62年間增資1.65億元,共計2億元,但國民黨自42年至61年間,每年度預算仰賴政府補助收入,占比介於國民黨每年收入的5成至9成,其中多數年度在8成以上,但國民黨的黨員黨費收入僅佔年度收入的2%至4%,無法支應國民黨每年度支出,其預算累計不足額達2億3519萬2269元。

法院認定,因此國民黨對中投公司的2億元股權出資,並非來自於黨費、政治獻金或其他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中投公司後續資本增加是源於這些不當財產為基礎的盈餘轉增資,據此國民黨所持中投公司股權屬於不當取得財產。

此外,法院指出,欣裕台公司的資產是自中投公司分割而來,並非國民黨另行出資設立,其間既無增資,就沒有國民黨以黨費、政治獻金或其他符合政黨本質的正當財產另外投資欣裕台公司的情形;既然中投公司屬於不當取得財產,則原處分認定國民黨持有欣裕台公司的股權,也同屬不當取得。

北高行合議庭認定,因此國民黨持有的中投公司、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均為不當取得財產,依法應移轉為國有,判決國民黨敗訴。國民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於113年1月駁回上訴,敗訴確定。國民黨轉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國民黨主張,原確定判決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之虞,推定特定政黨財產為不當取得財產,造成政黨經營困難,對政黨存續構成危險,並未保障正當最低營運成本不受限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同時對國民黨的財產權及結社自由構成侵害。

憲法法庭審查後認為,原確定判決以黨產條例的相關規定之法律用語,與所有法律規定相同,其適用可依法學方法予以解釋,當其解釋發生爭議時,得由法院於個案解釋,據此難認其主張有敘明原確定判決有違憲之虞,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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