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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2 | 中央社

刑事局警官赴宴88會館不服遭申誡 興訟敗訴確定

時任刑事局副隊長黃聖嘉、林榮政涉「88會館」飲宴惹議,刑事局懲處2人各申誡1次。2人主張事件已過懲處時效,應無效,不服一審敗訴,提起上訴,二審日前裁定駁回確定。

全案緣於,警員出入「88會館」飲宴惹議,警政署認影響警譽,著手調查,調閱會館出入口監視畫面,發現民國107年3月12日及當年10月23日有警員進出「88會館」飲宴,會館雖非風紀場所,監視畫面未出現特定對象,但因2次餐費由會館支付,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懲處相關人員疏失。

其中,時任刑事局副隊長林榮政、黃聖嘉分別被記申誡1次懲處。

2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原處分顯然早已逾3年懲處時效,依法應不予追究,屬無效的行政處分,以原處分有重大明顯瑕疵為由,請求確認原處分無效,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刑事局反駁指出,2人本應慎選飲宴場所,卻未查證「88會館」性質即接受招待,飲宴費用是由地下匯兌業者郭哲敏支付,平均每人餐費約新台幣6264元,超過3000元的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引發輿論抨擊,已影響警察廉潔形象。

另外,2人未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於接受招待飲宴(受贈)日起3天內簽報其長官,是屬不作為的違失行為。案件經媒體於111年11月18日報導後,警政署於111年12月12日調閱飲宴餐費單據後,依公懲法的懲戒時效為5年,並於112年2月6日作成原處分核予申誡1次懲處,並無違法情形。

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黃聖嘉、林榮政107年3月12日受邀參與不當飲宴,刑事局是依據警政署函文才知悉此事而做出懲處,處分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沒有重大明顯瑕疵,認為2人不能提確認處分無效,判決駁回。

黃聖嘉、林榮政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二審指出,2人對此件上訴理由,無非是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為相關指摘,但原審已論斷相關證據採信與否原因,2人泛言原判決違背法令,卻未具體指摘如何違背法令,此件上訴不合法,日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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